茲考量原住民人口歷年呈增加趨勢,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面積有限情況下,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為落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土地分配案件權責,及訂定分配計畫應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陳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情形,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分配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規定。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300650731號,113年12月18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13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