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2.23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五、經行政院核定辦理標售之國有眷舍房地於標脫前,如位屬更新地區或單元者,無需報 請變更原核定之處理方式,得逕依處理原則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九、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委託進駐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時,應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後續召開相關會議時同時通知執行機關及進駐機關,由進駐機關提出辦公廳舍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後續辦理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並負擔房地管理衍生之相關費用等。

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通知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及委託需用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時,除有事業計畫實施後始得辦理撥用之合理事由,另適時通知需用機關撥用外,應敘明於事業計畫核定前辦竣撥用,並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後續由該機關參與都市更新進程(含提出社會住宅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並負擔房地管理衍生之相關費用等。

十八、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者,除經依都更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者外,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方式參與。

二十、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實施者已擬 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共四項。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改字第11350004760號,113年12月18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13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