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2.23

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114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事項,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委託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114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事項。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7201號,1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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