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之法律扶助事項如下:
(一)電話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法院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或仲裁程序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住宅租賃承租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前開各款法律扶助事項時,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申請法律扶助案件。
(二)資格及案情審查。
(三)指派扶助律師。
(四)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經核准法律扶助之案件遭撤銷法律扶助後,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律師酬金。
三、第1點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法律扶助事項開辦日期另定之。
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電話諮詢專線:02-412-8518轉2再轉6。
五、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內政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電話02-2356-5276)。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054549號,113年1月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50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