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5.01.14

訂定「一百十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自即日生效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62430號,113年1月9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67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