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5.02.10

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條文

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 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總統令,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114年1月2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511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