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5.03.19

修正「數值地形模型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要點」,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為供應數值地形模型及其相關成果資料,達成流通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供應之成果資料,包括內政部產製與各產製機關依國土測繪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內政部建檔管理之陸域數值地形模型及其相關成果。 

前項成果資料供應項目分為數值地形模型、水利數值地形模型、三維水利圖徵及空載光達點雲資料四種,並依其公開與否分為下列二類(分類參考表如附表一): 

(一)第一類:一般公務機密。 

(二)第二類:非限制公開。 

成果資料列為第一類者,各產製機關應依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將未涉國家機密,而經國防部認定有保密必要之成果,於送內政部建檔管理前,完成一般公務機密核定程序。 

前項各該機關所送成果資料不符分類規定者,內政部得建議該機關修正之。 

三、第一類成果資料,僅限提供機關、行政法人或取得機關授權之單位使用;因業務需要,得交由受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機構使用,並應確實管制。 

第二類成果資料得提供機關、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或個人使用。 

四、申請第一類成果資料,應由機關、行政法人或取得機關授權之單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具加蓋機關、行政法人或單位之印信及保管人職章之資料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 

五、申請第二類成果資料,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向內政部申請。以網際網路申請者,應以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憑證智慧卡進行身分認證。 

六、第一類成果資料應以實體供應,並於實體上標示複製物字樣、一般公務機密及編號,且檔案須以加密技術處理。 

申請第一類成果資料者,應先提供可攜式儲存媒體複製資料,並選擇指定專人親自領取,或依文書處理手冊保密規定,以雙掛號方式寄送。 

第二類成果資料得以網際網路供應,或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第一類成果資料複製物應予保密,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自行銷毀或格式化可攜式儲存媒體,並列冊備查同時將相關紀錄(應含處理前及處理後之狀態)函送內政部辦理解除列管事宜。 

八、本要點供應之成果資料,以免費為原則。 

九、成果資料之申請使用應遵循事項,依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洩漏或交付第一類成果資料者,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1269號,114年3月13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589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