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與「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辦理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主動揭露信託地位之方式如下:
(一)信託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擔任受託人時,應填具「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信託資訊申報書」(如附件一)於信託關係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部進行申報;資訊發生變更時,應填具「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信託資訊更新申報書」(如附件二)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部更新申報資訊。
(二)信託地位主動揭露: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擔任受託人,並以信託財產與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臨時性交易,應於業務關係建立後或臨時性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主動以書面表明受託人與委託人之姓名及身分資訊,向該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並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1234號,114年3月20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08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