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2025.03.28

阮森圳、陳宜蓁/現行不動產登記網路化之探討-以地政士執行實務角度觀之

摘要

        網際網路的進步一日千里,前景發展不可限量;地政業務積極推展不動產登記網路化不遺餘力,各項應用網路科技的新措施一一具體呈現,主打著提升行政效率,優化簡政便民新措施,網路申辦案件方便又快速,透過線上申請,不必舟車往返,省去交通麻煩,網路取代馬路確實令人耳目一新。

        在地政網路化諸多項目中,自民國109年3月起陸續推行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及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等項目,其推行成效如何?有無尚待改進之處?本文試以地政士的角度輔以問卷調查的數據來解析,結果在各項目的認知上有一半以上的地政士是了解的,但在實作經驗上,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有83%沒作過、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有40%沒作過、線上聲明則有77%沒作過。為何如此?探究其有無改進之處之調查結果,即可窺知其可能原因。地政士、民眾及政府三方面,都有尚待加強的空間。最後談到不動產登記網路化與地政士之正負相關聯,地政簡政便民等措施,如推展到極致,是否會提高民眾案件自辦率?降低地政士案件受託率?本文依初步統計數據推測簡易案件少數項目確有影響,多數項目涉及須專業知識方得勝任之案件,幾乎不受其影響。建議政府推行線上申辦案件登記,應分層規劃、輕重有別,探尋民眾真正需求;地政士應自我提升專業素養、爭取民眾的信任及託付,在公私合作、協力共榮的基礎上,提供予民眾更周全規劃且專業的服務,將可創造政府、民眾及地政士三贏的局面。

壹、前言

        近三十年來網路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對人類的生活產生了重大的改變。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的能力,催促個人家庭、企業、社會乃至政府機關的網路化浪潮一波接著一波。2021年行政院更揭示,科技就是國力[1]:從預算、政策、環境、人才,全面投入科技發展。然網際網路科技的發展不是一蹴可幾,其相關的基礎設施,例如光纖、網絡線路、微波線路、路由器等硬體設施之鋪設,再加上應用軟體系統如域名系統、登入系統數據中心等之開發,二者相輔相成,方得逐漸成長。

        我國政府為提升政府效能及服務品質,自民國87年開始推動「電子化政府」[2],而電子化政府發展的策略,首要是建設政府的基礎網路;土地政策上具體展現則有土地登記作業之電腦化,電子謄本之核發,內政部地政司自民國97年開發「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以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為基礎,提供以建物門牌、村里等方式查詢土地坵形及位置,提供無所不在的便利服務。目前月平均查詢量高達150萬次,有效取代民眾前往地政機關閱覽地籍圖及部分謄本之申辦,開創嶄新便捷的網際網路服務功能。另109年3月起推出數位櫃臺網站,陸續提供多項網路線上申辦措施,逐步實現「以網路取代馬路」,提供民眾更便捷、快速及安全的土地登記服務。至今,政府各項簡政便民的網路化措施仍不斷推陳更新持續進行中。地政士為土地登記之專業代理人,作為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重要橋樑,電子化政府下推動的各項土地登記簡政便民措施,地政士是第一線的把關人亦是使用者,其對不動產登記網路化的想法及態度,應值得探討。

貳、現行不動產登記網路化

一、計畫由來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12月27日向行政院提報「智慧政府規劃」[3],是臺灣加速與國際同步,推動政府數位轉型之重要政策,為各機關網路化依循之主要計畫;內政部地政司為執行智慧政府規劃內容將不動產登記網路化的項目,從「電子化政府」轉型為「數位政府」[4],由對內及對外的標準化,再把實體服務轉為網路化,其種類及項目極其繁雜。

        內政部為使土地登記與政府施政與時俱進,符合數位政府之目標。規劃建立我國土地登記線上申辦機制[5],以降低臨櫃申辦土地登記耗費之成本與不便利,提升整體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品質。本專案參酌日本與澳洲國外線上申辦登記的實際經驗,並根據科技技術的可行性、市場調查的政治可行性、法令可行性等分析後,規劃短中長期策略方案。短期策略方案係以通過資訊專長訓練與資訊作業應用場域檢視合格之地政士,於操作平台註冊列管受託代理線上申辦。中期策略方案逐步開放登記義務人在線上申辦登記作業。長期策略方案則是參考瑞典實際應用經驗以區塊鏈技術,建立我國土地登記資料庫的技術基礎;且運用智能合約執行土地登記移轉作業(逢甲大學,2018)。

二、具體措施

(一)內政部地政司於107年3月率先開放My Data地籍存摺,建構共享協作平台,提供政府內部機關免費介接服務,提升橫向部門地政資料需求之服務品質。

(二)107年9月,內政部地政司與財政部合作推動「不動產移轉網實整合服務」,其主要是將土地、建物與地籍圖資料自動傳送至稅務機關,供申報人查調及自動帶入系統,申報人免申領謄本,並減少登打作業。

(三)109年3月推出「數位櫃臺」網站,提供網路申辦及資訊查詢功能等多項便民服務,主要項目有「網路申辦案件」、「線上聲明登錄」、「線上支付規費」、「申辦地籍異動即時通」、「My Data查驗」、「申辦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地政案件辦理情形查詢」、「申請指定送達處所」…等各項地政業務,全程網路化減少民眾洽公交通往返且不受機關上班時間的限制,茲將網路申辦案件及線上聲明措施分述如下:

1. 網路申辦案件:

(1)109年4月起先開放簡易登記案件,有住址變更、更名、門牌整編、住址更正、姓名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統一編號更正等七項登記項目,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數位櫃臺以網路申請,經電子簽章[6]後線上送件至地政機關收件。

(2)110年7月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7],增訂網路申請登記相關規定賦予網路申請登記法源依據,並在確保登記安全的前提下可透過網路申請買賣、贈與…等146種不動產登記,將網路申請登記劃分為「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8]及「全程網路申請登記」[9]二種。

(3)110年8月1日主管機關為執行網路申請登記,優化地政線上服務,制定「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以供機關及申請人遵循。

(4)112年2月21日有關專業代理人代理網路申請「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登記案件,而申請人無法併同電子簽章,得採行電子及紙本登記申請書混合檢附之簡化作法[10]

(5)113年10月24日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11],由原先25項適用再新增抵押權設定、拋棄…等26項(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6)113年10月24日內政部公告「金融機構抵押權登記線上申請試辦計畫」[12],其主要為推廣網路申請服務,精進金融機構抵押權登記案件申請流程,公私協力合作提升地政業務之效能。試辦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得公告延長。

(7)114年2月6日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建置的全新智慧服務平台-登記導師(申請不動產登記智能助理)[13]正式上線,由於該網站系統結合法規內容與資料庫,使用者可快速明確掌握登記所需文件,進而減少補正,提升登記效率,除展現北市地政事務所與時俱進,也盼藉此創造產、官、民三贏服務。

(8)114年2月正規畫中,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將開放估價師和地政士之證書、開業執照及僱用助理員得以線上申請,同時可於線上進行個人紀錄查詢及證書驗證,對專業人員證照之管理更上一層樓。

2.「線上聲明」新措施:

(1)109年3月2日開辦土地登記「線上聲明」[14]簡政便民措施,其目的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並避免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之往返奔波,內政部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5款規定,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之管道,作法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內政部指定網站登錄             關聲明登記資訊,表示義務人處分真意,再藉由專業代理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效果,登記機關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俾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2)「線上聲明」規劃流程作法[15],主要分當事人、代理人及登記機關三部分,茲將其分別以圖1、圖2及圖3說明

圖1、當事人「線上聲明」規劃流程作法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2019),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說明」

 

  

圖2、代理人「線上聲明」規劃流程作法

圖3、登記機關「線上聲明」規劃流程作法

(3)110年4月1日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得運用工商憑證申辦土地登記線上聲明[16]

(4)109年2月25日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7],轉知全體會員對於內政部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自109年3月2日正式上線,特別提醒地政士同業於運用該措施時,應充分認知其法律效果及相關事項,敬請轉知貴屬全體會員務必嚴謹以對,並檢附注意事項如下:「地政士運用線上聲明新措施應有認知及注意事項」內政部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將於109年3月2日正式上線,特提醒地政士同業於運用該措施時,應充分認知其法律效果,以維護地政士執業安全及保障,減少不必要的案件糾紛:

  • 應有之認知
  1.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5款規定:「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之新措施。解釋上,其作用與經公證或認證或簽證人簽證或檢附印鑑證明或至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原有措施,效果是一樣的,各項措施是併行可選擇的。民眾可自由選擇,地政士亦可自由選擇。
  2.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新措施只指定地政士或律師方可為驗證人員,受託人委任地政士驗證,則案件可不用檢附印鑑證明,然案件只能由驗證的地政士送件。推而論之,地政士有驗證的權限,相對的亦須承擔印鑑證明原有之法律責任。
  3. 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經驗證後,可取代印鑑證明。故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例如設定、塗銷、買賣、交換、信託、贈與、分割繼承、共有物分割⋯等各類案件均可使用。其使用方便性比簽證制度更開放,無案件類別限制,無金額上限也不用繳納簽証基金,執業地政士均可使用,無資格審定亦無賠償基金連保,意謂責任完全承擔。
  4.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對民眾大開方便之門,減少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號稱簡政便民。然地政士肩負的職責--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卻是一分不容打折。地政士對於「線上聲明」新措施之執行,應秉持更嚴謹、專業、負責的態度面對才是。
  5.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由地政士辦理驗證工作,並未論及收費問題,主要取決於市場需求。「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新措施是土地登記網路化的先行步驟,電子化政府已為趨勢,地政士執業將無法不受其影響,只有向上提升才能適應此改變。
  • 應注意事項
  1. 地政士受託辦理線上聲明,應確認本人真意並留存證明文件。
  2. 使用線上聲明之案件,應加強義務人身分之查核,以杜絕仿冒、偽造之情事,對於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憑證及線上聲明登錄表等文件,請留存影本。
  3. 線上聲明之登錄序號,理應由義務人親自交付受託地政士作驗證,如非本人交付,請向本人再確認。
  4. 線上聲明登錄序號之交付,如買賣案件等同出賣人交付印鑑證明,相關契約約定須考量相對履行義務,地政士須作調整,使雙方權益義務均衡。
  5. 義務人有撤回線上聲明之權利,不同時期有不同作法,地政士請注意義務人與權利人之權益平衡。
  6. 對於指定使用線上聲明案件,義務人如有語意表達不清,無法配合身分加強查驗或地政士有所顧慮等情事,請要求其改用其他免本人親自到場之措施。

參、地政士對網路申請案件及線上聲明之現況調查

        本文為求地政士對網路申請案件及線上聲明措施,在政府機關已推行四年多後,實際對於該項措施之規定認知及受託辦理之經驗及是否有需改進之處,特以網路問卷方式作一次全面性的調查,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一、問卷設計

(一)調查對象:現行執業之地政士(部分為公會主要幹部)。

(二)人數:共111位

(三)調查時間:114年2月4日起至2月12日止。

(四)題目分類:

  1. 第一類問題:地政士對「不動產登記網路化」、「網路申請登記案件」及「線上聲明措施」(以下簡稱為前述三種項目)之認知程度,例如對於各項目的規範、目的為何?權利、義務為何?
  2. 第二類問題:調查地政士對前述三種項目的實際經驗值,例如對於各項目之案件有無操作經驗?作過的件數大約多少?對地政士是否有助益?是否願意繼續配合政府推展?
  3. 第三類問題:調查地政士對前述三種項目,現行推展中有無待改進之        處?本題列舉多個選項可複選亦可加填。

二、問卷調查結果

(一)不動產登記網路化部分:

(1)了解其作用或目的否?

有56%了解(含非常了解)、13%不了解(含不甚了解)。

(2)對該項目之信任度?

有45%信任(含非常信任)、17%不信任(含不甚信任)。

(3)該項目對地政士得助益程度?

有53%有助益(含非常有助益)、18%沒助益(含有妨礙)。

(4)對該項目之持續推展?

有49%贊同(含非常贊同)、22%不贊同(含非常不贊同)。

(5)對該項目現行推展中有無待改進之處?

得票數第一名:民眾不信任,對資安存疑、第二名:政府對新措施宣導不足、第三名:地政士不知如何運用。

(二)對網路申請登記案件部分:

(1)是否作過全程網路申請登記?

有83%為0件(沒作過)、0.3%作過6件以上。

(2)是否作過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

有40%為0件(沒作過)、43%作過6件以上。

(3)該項目之推展,對地政士的助益程度?

有37%有助益(含非常有助益)、25%沒助益(含有妨礙)。

(4)該項目現行推展中,有無待改進之處?

得票數第一名:地政士對資安存疑、第二名:地政士不知如何運用、第三名:民眾不信任新措施。

(三)對線上聲明措施部分:

(1)了解其法源及權利義務之規範否?

有50%了解(含非常了解)、有25%不了解(含不甚了解)。

(2)對該項目之操作程序及更正、撤回之作法?

有27%了解(含非常了解)、45%不了解(含非常不了解)。

(3)是否做過該項目之案件?

有77%為0件(沒作過)、僅0.4%作過6件以上。

(4)對該項目之持續推展?

有48%贊同(含非常贊同)、22%不贊同(含非常不贊同)。

(5)該項目現行推展中,有待改進之處?

得票數第一名: 地政士對資安存疑、第二名:民眾不信任新措施、第三名:地政士不知如何運用。

三、調查結果分析

(一)就第一類問題而言,地政士對前述三種項目的規範及目的之認知,分別有56%、74%及50%是了解的,代表一半以上地政士對於新措施的規定內容還是有在留意,進而去學習新知提升己身的執業能力;另就不動產登記網路化單項有13%的地政士是不了解相關規定的;就線上聲明單項更高達25%不了解相關規定。為何會有如此狀況?部分原因是政府規劃措施不盡周全,部分原因是民眾不信任,對資安存疑,本文認為可能因地政士己身條件問題(詳如地政士內部之隱憂說明),不想也無法進階學習,造就如此差異情形。

(二)就第二類問題而言,地政士對前述三種項目實務經驗為何?茲就調查數據分述如下:

  1. 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有83%地政士沒作過(0件)、14%有作過(5件以下)。此措施不是規定全程網路申請登記,如委託代理人辦理,只能委託地政士或律師辦理嗎?探究其原因,全程網路申請登記自109年4月開放即以七種簡易案件為先,政府機關宣導作法,民眾只需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數位櫃臺以網路申請,經電子簽章後,即線上送件至地政機關收件。故只要有網路常識及有自然人憑證者,自行辦理並非難事,就不需要花錢委託地政士辦理了。113年10月24日更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原先25項再新增抵押權設定、拋棄…等26項。未來政府機關便民措施愈精進、普及,地政士沒作過的比率,可預見將持續增高。
  2. 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有40%地政士沒作過(0件)、17%有作過(5件以下)、43%有作過(6件以上)。此項調查數據與全程網路申請登記之調查數據截然不同,探究其原因,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其涵蓋登記項目更多且廣,其難易程度及須運用之專業知識大不同,不是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純粹為所有權人單方的資訊變動或未涉及多方產權變動的案件可比擬。就以分割、合併登記為例,其雖開放可作全程網路申請登記,但前提是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單一所有權人的分割、合併,沒有權益衝突問題,但如涉及不同所有權人之分割、合併,可能涉及分配權益及稅金負擔,就須借重專業人員的知識,委託其來辦理。故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之案件,會受其案件本身之簡易或複雜程度影響是否委託專業人員辦理。
  3. 線上聲明有77%沒作過(0件)、20%有作過(5件以下),此項措施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辦理土地登記時,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之一,主要著眼於簡政便民之多元管道。目前申請登記時,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者,有契約文件經法院公證、認證、依法經地政士簽證;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檢附印鑑證明…等多項管道。109年3月起再新增線上聲明新措施。此項調查數據顯示,線上聲明措施與其他多元管道比較,不動產登記案件絕大多數仍以檢附印鑑證明為主,因其便利又應用廣泛且收費低廉,已為大多數民眾信任及習慣使用,故線上聲明措施在地政士認知達50%以上,但卻有77%沒實務經驗亦不足為奇了。但本文個人就實際使用經驗來說,線上聲明措施於公方面是政府機關對地政士專業的肯定,委以對當事人確認身分及真意之重責,是開創公私協力合作提升地政業務效能的典範;於私方面,線上聲明措施已可全面取代地政士簽證功能,是一項明智的精進的行政措施。

(三)就第三類問題而言,地政士對前述三種項目,覺得是否有無助益及繼續        配合政府推展否?有無待改進之處?

  1. 不動產登記網路化及線上聲明等二項措施,有49%及48%表示對地政士有助益,也贊同繼續配合政府推展,另同時也有20%及22%表示不贊同,此部分原因似可由以下待改進之處顯示得知。但贊同部分均未過半,似乎主政者也應注意政策的推展,更應體恤民意、了解地政士的想法。另就非全程及全程二種網路申請登記單項調查數據,有37%有助益也贊同繼續配合政府推展,卻有25%表示沒助益,最大比率為38%表示沒意見。回首該單項認知部分達74%是了解的,然實作經驗在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有83%沒做過,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有40%沒作過,二者差異,前已敘明。似乎二種網路申請登記方式朝不同方向發展。
  2. 前述三種項目有何待改進之處?分析調查列舉之選項,得標數第一名為地政士及民眾對資安存疑、不信任,第二名為地政士不知如何運用,第三名為政府對新措施宣導不足,民眾不知如何運用,其後尚有民眾不知新措施、個別新措施效益不大、網路電腦硬體設備不足及自填項目影響地政士工作權益。綜合前幾項待改進之處,在地政士方面,諸點均急待加強;民眾方面,不知新措施及運用,則須政府機關及地政士共同來推動,最後是政府機關方面,如何消弭地政士及民眾對資訊安全的顧慮和加強新措施的宣導也是重點工作。

肆、不動產登記網路化與地政士的愛恨情仇

        不動產登記網路化主要是利用網路科技提升政府機關行政效率,優化服務品質,藉以擴大服務民眾的層次;具體呈現就是地政機關的各項簡政便民措施,以全程網路申請的簡易案件為例,民眾自行辦理比率約八成,委託地政士辦理的比率約兩成。然而地政士是以土地登記業務為業的專業人員,也是政府倚重的推手。二種角色該如何調和,著實在地政士業內引起不同論調。

一、地政士的使命

        按地政士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地政士得執行業務及責任是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測量及與其有關之稅務事項和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並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為己任。誠如前內政部長徐國勇所言[18]:地政工作是國家各項施政的重要基礎,地政相關制度的推動不僅與人民財產權息息相關,亦是社會安定繁榮及經濟穩健發展的重要關鍵。一直以來,各項地政制度的建立與推動,均有賴無數地政士的參與及付出。

二、政府委以重任的把關者

        在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及線上聲明措施之網路申辦作業中,有關「人別身分辨識」及「真意表示確認」是二項難題。我國現行土地登記係以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的人工勾稽比對來辨識人別身分;確認真意方式則是利用蓋有印鑑章之申請書與契約書、提供權利書狀來確認[19]。但在開放網路線上申辦案件後,坐在網路他端的申請人,如何確認是有權申請登記之人呢?又其傳達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嗎?故推動網路線上申請案件,明確規範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以地政士及律師為限[20],現行113年11月1日起試辦之金融機構抵押權線上申請計畫亦有相同規範[21]。蓋地政士原本受託辦理土地登記案件,依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由其擔任把關者,對推動網路線上申請案件,則有事半功倍之效,至少在政策推行短期及中期是必要的申辦策略方案[22]

三、地政簡政便民政策的衝擊

        地政發展簡政便民政策,推行的項目眾多,例如:Hinet地政服務的電子謄本、電傳謄本、地政E管家、不動產資訊服務網、內政部地籍圖資便民系統及數位櫃臺…等,連本文探討的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等諸多項目,無一不標榜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然是否?地政機關簡政便民措施發展得愈極致,民眾自行辦理案件的比率就愈高,相對影響到地政士受託辦理案件數就降低呢?本文以新北市地政局107年至111年受理申辦重要登記原因案件之統計數量及地政士申辦比例統計表[23]之統計數據(只列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更名、書狀換給、抵押權塗銷、買賣及贈與等案件作比較),可得知列入全程網路申請案件的住址變更登記大幅減少39%,門牌整編和更名登記則小幅減少,但未列入的書狀換給和抵押權塗銷登記[24]二項幾乎不變,另列入非全程網路申請案件的買賣和贈與登記,其變化也不大。故可得知地政推行簡政便民措施對地政士受託案件之衝擊,只侷限於部分登記項目,並非全部登記項目均會受影響,尤以俱專業知識方得勝任的案件幾乎不受影響。

表一、107年與111年新北市地政局受理申辦重要登記原因案件之統計數量、占比及差異性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四、地政士業內部的隱憂

(一)依據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全國各縣市公會於113年7月所作的「地政士執業發展研究計畫」[25]調查數據顯示,現行地政士行業已出現「執業傳承斷層」,在全體地政士中,年紀40歲以下者佔8.5%、41-60歲者佔43.4%,61歲以佔48.1%,且每年新進入會的人數均小於每年因退休、死亡及其他原因而出會的人數,呈現「生不如死」的死亡交叉現象,此為地政士業內部的隱憂。其影響如下:

1. 「執業傳承斷層」效果,隨著時間的推進將益趨擴大,整體地政士業將面臨「青黃不接」的窘境。

2. 41歲以上(含61歲以上)佔比達91.5%,會員年齡老化嚴重,學習態度僵固,將導致適應新措施而得與時俱進的適應能力減弱。

3. 61歲以上的地政士,再過5-10年將面臨退休或年紀大無法繼續執業之情形,經驗傳承無法有效延續,又出會人數逐年升高,地政業務之推展將大受影響。

(二)地政士業內部的問題外溢,對於政府機關不動產登記網路化推展效果亦有明顯影響,例如:前述三種項目的認知與實際經驗之調查數據顯示,新措施的規定大部分的地政士都知道,實際會操作的比率卻很低,且有一定比率的地政士是不贊同、認為有阻礙的。再從對於新措施有何改進之處調查結果驗證,第一名是地政士乃民眾對資訊安全的不信任、第二名是地政士不知如何運用,自行填寫中少數地政士甚至認為會影響其工作權益。

五、民眾對新措施的態度

(一)對自然人憑證的認知: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自92年4月30日開始發證,其功能除作為網路身分識別證明,更可確保網路資料傳輸安全,為電子化政府不可或缺之基礎建設,並提供全國民眾透過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服務單一窗口(網路e化服務)申辦各項公務機關提供之服務,如網路報稅、勞保年資及個人退休金專戶查詢…等多項服務。內政部表示,目前自然人憑證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人數已逾400萬人、普及率近20%,每五人就有一張,依內政部資訊服務司就申請者按年齡別分,以31-40歲者占31.42%最多、41-50歲者占24.07%次之、21-30歲者占23.73%居第三,三個年齡層占全體申請人約8成。

(二)對資訊安全的顧慮:

        資訊安全是推動不動產登記網路化的首要問題,土地登記關係著民眾財產權益,不容絲毫風險發生。幾年前發生銀行ATM被駭,竟會自動吐出鈔票,令民眾對資安問題引以為憂;再就政府推動發行數位身分證(New eID)原預計2020年10月推出,卻因新冠肺炎疫情延後,且加上資安風險、隱私保護疑慮未解,計畫被迫喊停。在國外,即便是全球數位身分證典範愛沙尼亞,2007年曾受到俄羅斯駭客的大規模攻擊,導致當時政府、銀行及許多網站停擺。前車之鑑,著實令民眾不敢苟同。

(三)使用習慣不易改變:

        線上聲明新措施主要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可免除義務人親自到場的便民措施,然以民眾在不動產登記案件中,使用習慣上幾乎九成以上都選擇到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以代替本人免親自到場。蓋印鑑證明的使用習慣,已融入社會習俗,具方便、低廉且具公信力,如遇申請印鑑證明有困難,也還有其他方式,如公證、認證、簽證…諸多方式可選擇。會使用線上聲明新措施者,常是別無他法可選時才考慮。故在使用習慣上主流印鑑證明未改變前,線上聲明新措施將只列班於末位,備胎而已。

(四)新措施急於上線,仍有諸多限制:

        按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標榜辦理土地登記服務,不出門也能快速辦好,減少民眾往返交通,省時省力。但細究規範內容,仍有不少限制。例如:全程網路申請土地分割、合併登記,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者,與現行紙本申請測量加標示變更登記比較並無優勢,本文近日曾諮詢彰化縣轄區多所地政事務所,有關於該類案件收件情況,得知全年收件數只有個位數,似乎成效不彰;又例如現行試辦的金融機關抵押權登記線上申請,其限制是須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新措施的推出時機很重要,就像種樹摘果子,稍待成熟時再摘下品嘗香甜可口,未待成熟急於摘下品嘗則青澀難入口。

伍、 結論

綜合以上論述,本文結論如下:

(一)在進化至電子化政府的大纛號召下,政府各機關百家爭鳴,尤以地政藉由網路化積極推展各項具體措施,確實大幅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足為簡政便民之標竿。在不動產登記網路化之推展過程,經過四年多的磨合,似可窺知,不同性質的案件應分層規劃。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案件並不適合所有類型的登記案件,又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的案件,其本身複雜程度不一,如涉及權益變動、稅費負擔、財產分配,乃至節稅規劃等專業知識的案件,應不必然以簡政便民為首要,另線上聲明措施,增闢多元管道,方便特殊需求的民眾,雖屬輔助性質,卻是用心改良的新措施。

(二)在不動產網路化三種項目的問卷調查中,數據分析顯示:地政機關、地政士及服務民眾的三角關係;地政士如能發揮居中調和、承上啟下的角色,地政機關要提升服務民眾的目標,將如水行舟、一帆風順;但先決條件,應該先教育地政士,強化地政士的專業職能,乃至消弭地政士對新措施的疑慮不致唱反調;其次藉由公私合作提升地政業務效能,再擴大教導民眾認知,爭取民眾信任,方為上策。

(三)地政士是經國家考試及格,政府賦予權責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主要業務為受民眾委託辦理土地登記案件;地政機關本乎為民服務精神,積極推行簡政便民各項措施也是責無旁貸。二者之間看似衝突,實則未必然,蓋地政業務何其廣泛,單以土地登記案件來看,如以民眾認知區分,輕者簡單易懂,如姓名更正、地址變更、抵押權塗銷…等簡易案件;中者似懂非懂,如他項權利設定、買賣、贈與…等攸關個人權益甚重的案件;重者非俱專業知識無以為之,如分割繼承、共有物分割、信託…等案件,其法律關聯性就更複雜了。試想如不分輕重、不辨民眾真正需求,只著重便捷、快速的便民措施,是否有欠周詳呢?故政府機關推行簡政便民措施應有所規範。反觀地政士的心態,應敞開心胸、擴大格局,有道「花若盛開,蝴蝶自來」,不要居泥於紅海的廝殺,明智者更該自我提升專業素質,爭取民眾的認同,開創藍海的新境界。


[1] 前行政院長蘇貞昌(2021),聽取科技部「第11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總結」報告後表示,科技就是國力,不只帶動國家經濟成長,更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利器。

[2] 曾宜君(2016),邁入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數位政府,人事月刊,第368期,頁49。「電子化政府」是以通訊科技對內及對外的服務流程標準化、資料結構化後,把實體服務轉為網路服務,提供政府公務人員、企業及民眾使用。

[3]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2018),行政院第3632次會議院會同意:運用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優化決策品質,建構下一世代智慧政府公私協力治理模式,進而帶來更創新件截肢服務、體現更透明治理之政府。

[4] 同前揭(註2),頁50。「數位政府」則指將所有事物、流程均以資料方式呈現,並以資料傳遞之角度重新設計政府服務樣態。在根本精神上,「電子化政府」是服務導向的政府型態,「數位政府」則是資料導向的政府型態。

[5] 逢甲大學(2018),內政部委託逢甲大學研究「建立我國土地登記線上申辦機制委託專業服務案」之審定版期末報告書。

[6] 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項第二款,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子文件真偽者。

[7] 內政部(2021),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土地登記規則。主要內容為增訂第五節網路申請登記,增加第七十條之一至之七等條文。

[8]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2款,非全程網路申請指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

[9]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1款,全程網路申請指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

[10] 內政部(2023),台內地字第1120261070號函。

[11] 內政部(2024),台內地字第11302654782號公告。

[12] 內政部(2024),台內地字第11302654781號公告。

[13]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2025),北市地政引領智能風潮 登記導師今華麗上線,網址: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ABE9F8A3E5B75C2&sms=72544237BBE4C5F6&s=1E9B696018F7331A,瀏覽日期:2025.2.6。

[14] 內政部(2020),台內地字第1090260579號函。

[15] 內政部地政司(2019),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說明會議資料。

[16] 內政部(2021),台內地字第1100260908號函。

[17]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20),全地公(9)字第1099350號函(113年3月25日改制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8]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21),臺灣地政士百年誌序。

[19] 同前揭(註5),頁120-121。

[20]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

[21] 同前揭(註12)公告內容,但僅限抵押權設定及內容變更登記。

[22] 同前揭(註5),頁180-200。

[23] 新北市政府(2022),新北府地籍字第1111955647號函。

[24] 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於2024年10月24日納入「金融機構抵押權登記線上申請試辦計畫」中,並於同年11月1日實施。

[25]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24),全地公(10)字第1131078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