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 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 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 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 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1974號,114年4月14日】
https://www.land.moi.gov.tw/law/lawnoneokdet/100?Nid=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