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5.04.22

預告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第二條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 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 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 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 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1974號,114年4月14日】 

https://www.land.moi.gov.tw/law/lawnoneokdet/100?Nid=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