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申請人或核定戶死亡時應通知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外籍家庭成員應檢附之文件,及修正可排除外籍家庭成員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修正持有及移轉本貸款住宅之家庭成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40804053號,114年5月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701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