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顧台灣社會住宅政策自2010年以來之發展歷程,分析中央與地方推動社會住宅的歷程與成果,並檢視當前推動面臨的土地、財源與營運等挑戰。
本文指出目前政策於興辦量能、制度整合與居住福利發展等面向仍有未竟之處。本文建議須強化多元興辦方式、需求調查制度、整合中央地方營運機制,並從居住福利角度深化社會住宅功能,以使社會住宅真正成為支撐全民安居的公共基礎建設,成為具韌性之住宅安全網。
2010年前台灣在「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供給上,遠遠落後鄰近先進國家,僅占整體住宅比例的0.08%[1]。由於住宅市場的不健全,面臨房價飆漲、弱勢保障不足等居住困境,暨1989年無殼蝸牛運動後,再次由民間帶頭倡議,要求政府應將「社會住宅」列為住宅政策必要且重要項目,並以住宅總量5%為現階段推動目標(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0)。
經過十餘年的努力,社會住宅已能夠作為當前台灣社會重要的「居住選項」,其轉變不僅影響整體住宅政策發展,也大幅提升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建立保障基本居住人權的核心價值。也因為社會住宅政策已逐步成形,甚至可預見未來數年,社會住宅存量有機會突破1%[2],但隨著社會住宅逐步興建,除了「數量」仍尚待持續積極提升外,在「品質」面向也須更多著力。
以下將從政府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的歷程與起源出發,進行政策回顧與問題檢視,提出可積極改善的方向,期待台灣的社會住宅能夠真正落實居住權,發揮社會功能。
社會住宅起源於19世紀歐洲,揆諸各國推動經驗,社會住宅政策的出現、發展與改變,都是在回應各自國家的社會與政治經濟環境條件與需求,而有自己的政策名稱與實質內涵(張志源,2024)。
在台灣,由於長期只重視所有權、財產權的住宅政策,以及住宅市場長期缺乏政策機制介入,導致供需失衡,遲至2010年在高房價民怨的社會背景下,才開始有機會從居住面向推動社會住宅,但因受限社會歧見與政治環境限制,此時的政策發展基礎已跟國外經驗相去甚遠。
回顧台灣社會住宅政策的發展歷程,以下略分為三個階段:倡議試辦階段(2010-2014年)、地方興辦與中央法規建置階段(2014-2018年)、中央與地方共同興辦階段(2018年至今)。
首先在2010-2014年,社會住宅政策由民間主導倡議推動。2010年包括社福、住宅、勞工等13個民間團體組成「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住盟),結合從同年底的地方選舉到2012年總統大選,持續進行政策倡議,拜會雙北市長參選人以及當時執政的馬英九總統,成功促使社會住宅首次成為公共政策議題。
在政治競爭激烈、在野黨積極搶進的選舉壓力下,社會住宅作為重要的攻防政見,行政院快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並於隔年(2011年)核定雙北市共五處社會住宅「試辦」基地,以及延宕十多年的《住宅法》完成立法,正式開啟台灣興辦社會住宅的篇章。然而此階段仍處於「倡議試辦階段」,外界對於社會住宅是否要大量興建,仍有許多疑慮,故尚未成為政府廣泛承諾並落實的政策。
來到2014-2018年,地方政府做為此階段社會住宅興辦的主要推動者。2014年六都大選前,房價持續攀高,由住盟等超過百個民間組織、學運團體共同發起「巢運」夜宿仁愛路行動,訴求「廣建社會住宅達5%,成立住宅法人」,影響台北、新北、桃園、台中等市長當選人,皆有提出興辦社會住宅的具體目標。
2016年政黨輪替,蔡英文總統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發展目標(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大幅修正《住宅法》,強化興辦社會住宅之法令機制,推出「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社會住宅融資平台」、「包租代管計畫」,以及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透過中央逐步建置並完善法規基礎,地方有充分的資源工具執行興辦,使此階段社會住宅在制度與數量方面均有明顯進展。
而從2018年至今,則是進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興辦社會住宅階段。中央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後,為達成12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積極介入興辦社會住宅工作,不僅補足地方社會住宅數量缺口,也開始協助非六都縣市興辦社會住宅。
儘管地方陸續成立住宅法人單位[3]負責社會住宅營運管理;然而已歷經兩次地方選舉後,首長的更替也影響社會住宅政策目標發展,多以延續執行既有計畫,興辦量能條件趨緩。下一階段,預期可看見中央興辦社會住宅,將會逐漸超越地方,成為主要推動者。
2024年賴清德總統接棒執政,規劃透過「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的推動(25萬戶直接興建社會住宅、25萬戶包租代管及50萬戶租金補貼),持續擴充居住資源量能,紓解全國人民的住房需求。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統計表」,截至114年4月底,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為179,798戶,相關數據如下表:
表1 台灣社會住宅興辦進度表
社會住宅進度 |
戶數 |
占總體興辦戶數比率 |
已完工入住 |
34,080戶 |
約占18.95% |
興建中 |
59,270戶 |
約占32.96% |
待開工 |
27,229戶 |
約占15.14% |
規劃中 |
59,219戶 |
約占32.93% |
中央興辦 |
112,197戶 |
約占62.4% |
地方興辦 |
67,601戶 |
約占37.59%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5)。
從上述數字顯示,社會住宅已完工入住戶數仍不高,占比不到兩成,卻是這十餘年努力得來的初步成果,另從「待開工與規劃中」戶數占近五成比例,亦可見積極充量的企圖,但現實是,必須面對社會住宅建造過程的各種問題,這些都是影響計畫難以如期完成的不確定性因素。
在興辦主體上,中央進度大幅超前地方,以六都為主要推動興辦區域,遍及全台22個縣市;去年底(2024年)台南市「鯤鯓安居」為中央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00案,賴清德總統親自出席動土典禮,並宣示要擴大社會投資(國家住都中心,2024),但相較於地方執行現況,多處於開發興建階段。遲至今日,由中央自建的第一批社會住宅共1,470戶,位在台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三重區、桃園市中壢區、高雄市左營區等四處,同步在今年五月底正式公告招租,預計年底前可完成入住。
而地方興辦情形,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四都起步較早,目前皆在執行前階段所設定之計畫目標,從下表2可看見台北市興辦量能較足,以自辦興建為主,供給量為其他三都的一倍以上,而新北市則是透過包括BOT、容獎、都更、工業區變更回饋等,以多元管道取得社會住宅。
台南市與高雄市則在中央加入興辦後,開始有明確進展,今年(2025)三月台南市首批2處社會住宅招租,便是透過公辦都更取得,共有178戶,但也因興辦量能不足,自辦興建計畫僅有1案在執行。
表2 六都社會住宅興辦現況表(不包含中央在六都的興辦計畫)
六都 |
已招租戶數 |
興建中與 已決標待開工戶數 |
未來預計 供給戶數 |
台北市 |
43處 9,400戶 (25處自建,8處都更回饋, 1處舊建物整建, 7處聯開與捷運共構,1處區段徵收回饋,1中繼宅轉型) |
25處6,942戶 |
16,342戶 |
新北市 |
36處 4,830戶 (9處自建,4處BOT案,1處公辦都更回饋,1處價購安置宅,21處容獎回饋) |
19處2,524戶 |
7,354戶 |
桃園市 |
14處 4,374戶 (12處自建,2處都更回饋) |
8處1,851戶 |
6,225戶 |
台中市 |
14處 3,668戶 (10處自建,3處都計回饋 1處土地標售回饋) |
16處6,563戶 |
10,231戶 |
台南市 |
2處 178戶 (2處公辦都更回饋) |
8處1,903戶 |
2,081戶 |
高雄市 |
4處 367戶 (1處自建,3處舊建物整建) |
6處2,478戶 |
2,845戶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5)。
社會住宅政策在地方持續推動下,除住宅供給量增加,也藉由營運實務經驗,不斷修正各種機制規則,以及回應社會需求,例如高齡少子化、弱勢照顧、青年發展等議題,增加新婚家庭與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入住社會住宅、協助長者換居社會住宅、延長長者社會住宅租期(新北市)、保留護理師入住社會住宅名額(桃園市),以及提供NPO承租社會住宅(台北市)、青年共居(新北市、台中市)與住店合一的創業房型(台中市)等。
整體而言,社會住宅仍是供不應求,保障弱勢入住比例依舊維持40%,平均招租中籤率偏低,顯見民眾對於政府提供社會住宅的高期待;儘管賴清德總統的「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提出25萬戶的新階段目標,但其上任一年後,行政院尚未核定興辦計畫,且尚有許多缺乏討論、消極擱置的問題待解。
當前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的發展目標,乃是在蔡英文政府「12萬戶」的基礎上,由賴清德總統承諾將於8年內(2025-2032)新增「13萬戶」社會住宅,合計共為25萬戶目標。
以下將分別從「數量與需求面」與「品質與管理面」,分別盤點當前社會住宅推動的課題挑戰,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如上一節所述,截至2025年4月,就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已完工入住社會住宅為34,080戶,其餘仍在興建中、待開工與規劃設計中,約至2031年方可完成102,360戶[4]。
相對地,對應民眾的需求,很清楚的看到是社會住宅中籤率偏低[5] ,如台北市平均約7%、新北市約12%、桃園市跟台中市約19%,一屋難求現象明顯。簡單的說,就是目前的興辦量能跟不上民眾的需求。
累積一定社會住宅存量,是建構居住安全網不可或缺要件,然就過去幾年實際推動經驗,須坦承面對以下課題:
在社會住宅興辦上,台灣目前多採政府直接興建,就客觀時程而言,每個個案從土地取得、規劃設計、招標施工至興建完成,再加上招募徵選住戶入住等作業,就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經驗,自決標後順利的話也需要5年方能竣工(內政部,2025)。
且採政府直接興建,必須考量興辦量能(capacity)與資源的問題。就量能面,縱使中央成立國家住都中心,六都住宅部門也投入興建,甚且台北、新北、桃園亦成立公法人負責營運,但就人力規模與組織經驗論,對應25萬戶社會住宅涉及的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工程興建、營運管理等龐大業務,仍有待成長發展。
再來是資源面,土地、財源是最關鍵課題。諸如區位合適且具一定規模之公(市)有土地,將伴隨社會住宅興辦逐步盤點殆盡,後續欲增加興辦,土地取得將會越來越困難。截至2025年1月,經行政院協調各部會主動盤點國公有營土地、老舊廳舍、退場校地及整體開發區配回國公有營土地等來源,盤點規劃或協商中260處社會住宅用地,約可興辦近9.4 萬戶,離13萬戶尚有3.6萬戶土地缺口(內政部,2025)。
還有是財務,因社會住宅不可能100%自償,必須仰賴政府持續補貼,在存量逐漸增加後,財務缺口將成為龐大、持續壓力,亟需有因應策略。
且由於土地存量不足,依據2023年12 月14 日行政院會通過之「推動社會住宅成果與提升社會住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未來整體開發區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社會住宅使用並專案讓售予中央政府興辦社會住宅。
但龐大的價購成本,增加了更龐大的財政負擔。以賴政府規劃8年(2025-2032)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經費觀之,其中「價購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用地」即佔801.34億(39.2%),為單一支出最大項目(內政部,2025)。行政院也因此要求內政部檢討其龐大的購地支出,成為行政院尚未核定興辦計畫的原因之一。
除鼓勵民間興辦外,自上世紀九零年代起,許多國家(城市)也積極從都市開發取得社會住宅。就此部分,政府並未積極著力。首先,對應大量經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的都市整體開發地區,地方政府明明取得土地與財務收入,卻未將社會住宅納入「應」取得之公共設施(社福)用地,並將興建成本納入整體財務,然後又到處找地籌錢蓋社會住宅,實屬不智。
再者,於已開發都市區內,諸如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容積移轉等各項機制,給予了開發者鉅額利益,亦未將社會住宅納入「應」 回饋項目,卻又埋怨用地難覓、量能有限,也令人費解。
針對以上困境,並鑑於政府興辦之量能有限,以及民眾對社會住宅的殷切需求,應建立多元興辦模式,除政府持續直接興建外,積極引進民間機構的資源與活力,並結合土地開發與都市計畫工具,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
(1) 因應少子化趨勢,開展國中小及退場私校之空間活化,朝向社會住宅結合其他機能(如長照、青年創業)的複合性多目標使用。
(2) 積極盤點閒置/低度使用公有房舍,特別是原機能為住宅且屋況尚可(含公有文資聚落),透過整修轉為社會住宅使用。
針對現行都市開發鉅額利益未能供給社會住宅之弊端,應改革既有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機制,調整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作法,規範都市開發應提供一定社會住宅,作為政府直接興辦外之重要補充。
(1) 改革區徵與重劃機制
(2) 建議修正以下法規,以透過整體開發取得社會住宅之土地、資金,並導入合建分屋機制,補充政府興辦量能:
a. 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增列社會住宅用地為無償取得公共設施項目
b. 修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將區徵、重劃範圍內社會住宅興建經費納入該基金用途
c. 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於區徵配餘地及重劃抵費地之處份納入「合建分屋」方式,政府分回之房屋得作為社會住宅。
(3) 調整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作法
a. 建議全面檢討依《都市計劃法》第27-1辦理各類都市計劃變更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將「提供或捐贈」社會住宅列為優先項目。
b. 另依據《都市計劃法》第27條將社會住宅列為「重大設施」,並結合捷運建設補助各都進行「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專案通盤檢討,就條件合適地區給予「增額容積」,但對價要求開發後須有一定面積樓地板、於一定年限內作為租賃住宅,自行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以低於市價出租予符合社會住宅資格民眾。
如彭揚凱(2025)提及芝加哥的eTOD政策,透過要求交通站點一定距離特定規模以上的住宅開發案,以獲得容積獎勵,並享有其他如停車位豁免、加速審查等行政獎勵等方式,獲取一定比例的可負擔住宅。
《住宅法》第18條敘明:「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惟至本條文立法迄今,政府始終未能真正掌握社會住宅需求資訊。
目前社會住宅招租方式為個案完工後公開招租讓民眾申請,依抽籤與評點決定配租名單,再經審核資格符合(如不符者由下一順位遞補)方可入住。換言之,政府在蓋好後才能得知民眾需求資訊,且僅侷該批次社會住宅申請者。
另外,對有需求民眾而言,則需隨時關注社會住宅招租訊息以免錯失機會,且每個社會住宅招租都要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一次,相對不便。
而內政部雖於2011年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採抽樣推估方式,且非定期辦理,以無法於當前適用,效度與精準性有限。內政部雖主張目前可透過〈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掌握社會住宅需求狀況,但其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與調查內容,均無法有效反應社會住宅需求,遑論作為社會住宅興辦之政策評估。
(1) 就調查對象上,該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申請者」與「社會住宅入住者」。因此難以掌握「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但亦有社會住宅需求之對象」。
(2) 就調查方式上,該調查採「受訪者自填問卷」方式,最新(112年)調查報中,租金補貼申請者有效問卷回收率僅22.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2024),有大量統計偏誤。
(3) 就調查內容上,該調查之「租金補貼申請者調查問項」中共26題,其中與直接興辦社會住宅有關之題目僅8題。無法作為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需求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政策參考依據。
對應行政院提出2032年興辦25萬戶目標,在未能整體掌握需求資訊下,恐在興辦戶數、區位、房型配比等無法有效適配,不利政策推展。建議比照國外普遍採行的登記機制,明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以有效先掌握整體民眾需求,做為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重要依據。
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應開放所有需要社會住宅民眾註冊並詳細填具如偏好區位、類型、房型等需求,經資格審核通過後即具備申請社會住宅資格。
對政府而言,能藉此整體掌握社會住宅需求資訊,由民眾填具諸如戶數需求、家戶型態、社經弱勢狀況、區位偏好、房型比例等,做為社會住宅數量供給、區位選定與規劃設計參考依據,甚可反饋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住宅補貼政策之調配。
對民眾來說,只要登記一次即可,後續無論是中央或地方興辦的社會住宅招租都可直接參與,不用如現行每個基地招租就要重複申請並檢具相關資料,簡政便民。
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對於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之助益,乃是藉由登記名單,盤點社會住宅需求家戶身分、區位等資料,以助後續社會住宅規劃。但若所有資料均需由民眾定期更新,將增加民眾負擔,恐加劇數位落差。
因此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在實務上較可操作的方式,為住宅部門、財政部門、戶政部門乃至於社福部門研議資料勾稽可行性,配合民眾提供授權資料查核同意書,以橫向勾稽確認申請資料正確性,降低審查作業時間與民眾成本。
但目前《住宅法》未明確授權建立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受限於資安規範,無權整合相關資料進行檢核,更無法整合各縣市需要社會住宅民眾之登記資訊,並讓政府能有效審查是否符合資格。
因此,建議於《住宅法》第18條中正式授權建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並作為社會住宅數量、選址、房型配比、空間設計等重要參考依據。
(一)營運將出現「一市兩制」爭議
前一階段社會住宅以地方(台北、新北、桃園、台中)興辦為主,伴隨陸續完工入住,也各自發展出招租、管理、營運組織等機制。
另中央「國家住都中心」於2018年底接手林口社會住宅的營運管理,亦訂定其招租及營運管理規則,可預期將沿用於未來興辦完成之社會住宅。隨著中央社宅正式招租,也開始出現「一市兩制」現象:即同一縣市的社會住宅,因分屬中央與地方運營,在入住對象、租金設算、招租機制、乃至管理規則卻有不同。
1. 民眾端:將造成民怨與爭議
對民眾而言,不管是中央或地方蓋的社會住宅,都是政府蓋的社會住宅,但由於兩者在租金定價、管理規則、申請規範等機制,均未進行整合,可預見於後續申請及承租居住將產生比較爭議。尤其是租金標準不同,直接影響民眾權益,若未有效因應,絕對會引發民怨責難。
2. 管理端:單位疊床架屋,增加行政成本
由於中央與地方(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已成立專責住宅單位,如未來營運管理採各自為政,即同一城市有兩組管理團隊,就組織職能角度來說無疑是重複浪費,也無法形成較大經濟規模與議價優勢,降低如物管、更新修繕、設備更新等採購成本。
於實務運作,社會住宅營運舉凡硬體修繕、福利服務、鄰里溝通、社區營造、乃至住戶民意反映等課題,絕大多數皆涉及地方政府執掌事務。試想,未來國家住都中心於社會住宅運營,上述事務皆繞不開與地方政府洽商或請求協助,除可想見行政成本外,甚且隱含諸多衝突與矛盾產生可能。
就國際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經驗,中央角色為制定政策、法令與促進興辦,而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則由地方負責。因此,下階段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建議短期須優先整合「一地兩制」差異,中長期則應回歸地方負責為主、中央為輔。
因應中央興辦社會住宅即將陸續完工,內政部應就「租金設算、招租機制、管理規則」等重要課題,儘快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整合,達成各項機制規定的一致性標準。
鑑於直轄市行政量能相對充沛,並已累積運營管理經驗與成立專責組織,中央於六都轄區之社會住宅興建完成後,應朝委由地方統一營運管理為宜;而其他縣市的社會住宅,則仍由國家住都中心負責。
一直以來,面對弱勢居住問題,習慣直接提供資源解決需求,然如何改變問題背後的困境,又如何穩定安居,似乎力有未逮。即便承租社會住宅可減輕租金負擔、取得穩定租期,但就弱勢者而言,是否已能承擔風險與解決問題,遭遇急難後又是否會落入失去居住的風險,而需要再次尋求資源協助。這些並不是特別狀況,是持續在社會上發生的問題,只是甚少被關注。
社會住宅能否作為照顧弱勢者基本居住權益的「住宅安全網」,可以接住每一個有居住需求的人,甚至是避免流落街頭的重要住宅安全防線;以現況來看,似乎言之過早,並非台灣社會住宅做不到,而是沒有從這面向思考過。
社會住宅只租不售,提供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家戶承租,並強調「混居」。然因社會住宅照顧多元群體的居住需求,其社區組成的特殊性、居住社群的異質性,以及個別居住脆弱程度與承擔生活風險能力不同,這些細節都需要逐一理解跟掌握,才會有因應需求的政策機制與服務介入。
「居住福利」橫跨於「住宅居住」與「社會福利」之間,是社會住宅需要發展的軟性政策。但長期以來,社會住宅推動著重在硬體建設,也缺乏上述課題的問題意識,導致「居住福利」始終未被正式討論,甚至形成政策去研議推進。
當前台灣社會住宅正處於積極興建階段,可預見未來五年會有大量社會住宅陸續落成,故在此前需要認真準備「居住福利」在社會住宅的實踐,雖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將社會住宅連結社福的實驗方案,卻也因資源缺乏許多經營機構難以持續運行(廖映嵐,2024)。
「居住福利」屬於新興課題且有高度跨域整合需求,也沒有快速現成的操作模式(連真、周家緯,2018),需要從政策端訂定計畫目標與規劃資源,投入發展服務,從各種的嘗試操作開始累積。
提供專業知能之在職訓練,與建立後端支援機制,協助社區第一線物業管理人員,學習與住戶溝通互動、辨識問題,以及應對突發狀況與需求。
透過支持性服務協助居住脆弱群體,能在社會住宅維持穩定居住,並進一步提升其自立能力,以因應各種生活風險,以及銜接下一階段居住的準備。
社會福利需要有意識的參與,一起合作、整合資源,並鼓勵NPO進入社會住宅,透過社區工作方法,善用社區資源,嘗試多元服務,提升社區照顧功能,促進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
回顧台灣社會住宅政策從2010年民間倡議萌芽、至今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發展,雖歷經制度建置、資源投入與多元嘗試,已逐步建立起可支撐一定規模的社會住宅體系。然而,整體而言,當前台灣社會住宅仍處於「量能不足、制度未竟、品質待提升」的過渡階段。面對賴政府提出之25萬戶興辦目標,政策推進已不僅是興建規模的挑戰,更是治理結構、社會效益與制度韌性的綜合考驗。
在數量與需求層面,政策雖具擴張企圖,但土地與財源取得困難、中央計畫尚未核定、行政量能有限等問題,皆制約了後續推展。加之,目前欠缺完整掌握社會住宅需求的資訊體系,導致區位、戶型與供給設計難以與實際需求相互對應。建議應建立「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與改革都市開發制度,納入社會住宅為應回饋項目,以多元模式充實興辦管道。
在品質與管理層面,中央與地方並存的營運體系逐漸浮現「一市兩制」的制度落差,不僅影響民眾權益,也增加行政負擔。建議中央與地方盡速整合社會住宅招租、租金與管理機制,並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的職責分工,以提升運作效能。更重要的是,應從社區管理與服務介入角度出發,重新定位社會住宅作為「居住福利」體系中的一環,發展可承接居住脆弱群體的支持網絡,逐步實現「社會安全網」的住宅功能。
展望未來,台灣若要建立穩固且具韌性的社會住宅體系,勢必需跨越硬體建設的思維限制,走向制度整合與社會治理的深化。社會住宅不應僅被視為供給數量的計畫,而是承擔居住權保障與社會整合的核心政策。唯有如此,方能讓社會住宅真正成為支撐全民安居的公共基礎建設,也回應當初民間倡議「居住是人權」的核心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