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2025.07.16

林育如、廖庭輝/臺灣社會住宅政策發展歷程及當前挑戰分析與政策建議

摘要

        本文回顧台灣社會住宅政策自2010年以來之發展歷程,分析中央與地方推動社會住宅的歷程與成果,並檢視當前推動面臨的土地、財源與營運等挑戰。

        本文指出目前政策於興辦量能、制度整合與居住福利發展等面向仍有未竟之處。本文建議須強化多元興辦方式、需求調查制度、整合中央地方營運機制,並從居住福利角度深化社會住宅功能,以使社會住宅真正成為支撐全民安居的公共基礎建設,成為具韌性之住宅安全網。

        2010年前台灣在「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供給上,遠遠落後鄰近先進國家,僅占整體住宅比例的0.08%[1]。由於住宅市場的不健全,面臨房價飆漲、弱勢保障不足等居住困境,暨1989年無殼蝸牛運動後,再次由民間帶頭倡議,要求政府應將「社會住宅」列為住宅政策必要且重要項目,並以住宅總量5%為現階段推動目標(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0)。

        經過十餘年的努力,社會住宅已能夠作為當前台灣社會重要的「居住選項」,其轉變不僅影響整體住宅政策發展,也大幅提升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建立保障基本居住人權的核心價值。也因為社會住宅政策已逐步成形,甚至可預見未來數年,社會住宅存量有機會突破1%[2],但隨著社會住宅逐步興建,除了「數量」仍尚待持續積極提升外,在「品質」面向也須更多著力。

        以下將從政府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的歷程與起源出發,進行政策回顧與問題檢視,提出可積極改善的方向,期待台灣的社會住宅能夠真正落實居住權,發揮社會功能。

壹、社會住宅起源與政策發展

        社會住宅起源於19世紀歐洲,揆諸各國推動經驗,社會住宅政策的出現、發展與改變,都是在回應各自國家的社會與政治經濟環境條件與需求,而有自己的政策名稱與實質內涵(張志源,2024)。

        在台灣,由於長期只重視所有權、財產權的住宅政策,以及住宅市場長期缺乏政策機制介入,導致供需失衡,遲至2010年在高房價民怨的社會背景下,才開始有機會從居住面向推動社會住宅,但因受限社會歧見與政治環境限制,此時的政策發展基礎已跟國外經驗相去甚遠。

        回顧台灣社會住宅政策的發展歷程,以下略分為三個階段:倡議試辦階段(2010-2014年)、地方興辦與中央法規建置階段(2014-2018年)、中央與地方共同興辦階段(2018年至今)

        首先在2010-2014年,社會住宅政策由民間主導倡議推動。2010年包括社福、住宅、勞工等13個民間團體組成「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住盟),結合從同年底的地方選舉到2012年總統大選,持續進行政策倡議,拜會雙北市長參選人以及當時執政的馬英九總統,成功促使社會住宅首次成為公共政策議題。

        在政治競爭激烈、在野黨積極搶進的選舉壓力下,社會住宅作為重要的攻防政見,行政院快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並於隔年(2011年)核定雙北市共五處社會住宅「試辦」基地,以及延宕十多年的《住宅法》完成立法,正式開啟台灣興辦社會住宅的篇章。然而此階段仍處於「倡議試辦階段」,外界對於社會住宅是否要大量興建,仍有許多疑慮,故尚未成為政府廣泛承諾並落實的政策。

        來到2014-2018年,地方政府做為此階段社會住宅興辦的主要推動者。2014年六都大選前,房價持續攀高,由住盟等超過百個民間組織、學運團體共同發起「巢運」夜宿仁愛路行動,訴求「廣建社會住宅達5%,成立住宅法人」,影響台北、新北、桃園、台中等市長當選人,皆有提出興辦社會住宅的具體目標。

        2016年政黨輪替,蔡英文總統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發展目標(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大幅修正《住宅法》,強化興辦社會住宅之法令機制,推出「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社會住宅融資平台」、「包租代管計畫」,以及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透過中央逐步建置並完善法規基礎,地方有充分的資源工具執行興辦,使此階段社會住宅在制度與數量方面均有明顯進展。

        而從2018年至今,則是進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興辦社會住宅階段。中央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後,為達成12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積極介入興辦社會住宅工作,不僅補足地方社會住宅數量缺口,也開始協助非六都縣市興辦社會住宅。

        儘管地方陸續成立住宅法人單位[3]負責社會住宅營運管理;然而已歷經兩次地方選舉後,首長的更替也影響社會住宅政策目標發展,多以延續執行既有計畫,興辦量能條件趨緩。下一階段,預期可看見中央興辦社會住宅,將會逐漸超越地方,成為主要推動者。

貳、台灣社會住宅興辦現況

        2024年賴清德總統接棒執政,規劃透過「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的推動(25萬戶直接興建社會住宅、25萬戶包租代管及50萬戶租金補貼),持續擴充居住資源量能,紓解全國人民的住房需求。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統計表」,截至114年4月底,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為179,798戶,相關數據如下表:

表1 台灣社會住宅興辦進度表

社會住宅進度

戶數

占總體興辦戶數比率

已完工入住

34,080

約占18.95%

興建中

59,270

約占32.96%

待開工

27,229

約占15.14%

規劃中

59,219

約占32.93%

中央興辦

112,197

約占62.4%

地方興辦

67,601

約占37.59%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5)。

       從上述數字顯示,社會住宅已完工入住戶數仍不高,占比不到兩成,卻是這十餘年努力得來的初步成果,另從「待開工與規劃中」戶數占近五成比例,亦可見積極充量的企圖,但現實是,必須面對社會住宅建造過程的各種問題,這些都是影響計畫難以如期完成的不確定性因素。

        在興辦主體上,中央進度大幅超前地方,以六都為主要推動興辦區域,遍及全台22個縣市;去年底(2024年)台南市「鯤鯓安居」為中央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00案,賴清德總統親自出席動土典禮,並宣示要擴大社會投資(國家住都中心,2024),但相較於地方執行現況,多處於開發興建階段。遲至今日,由中央自建的第一批社會住宅共1,470戶,位在台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三重區、桃園市中壢區、高雄市左營區等四處,同步在今年五月底正式公告招租,預計年底前可完成入住。

        而地方興辦情形,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四都起步較早,目前皆在執行前階段所設定之計畫目標,從下表2可看見台北市興辦量能較足,以自辦興建為主,供給量為其他三都的一倍以上,而新北市則是透過包括BOT、容獎、都更、工業區變更回饋等,以多元管道取得社會住宅。

        台南市與高雄市則在中央加入興辦後,開始有明確進展,今年(2025)三月台南市首批2處社會住宅招租,便是透過公辦都更取得,共有178戶,但也因興辦量能不足,自辦興建計畫僅有1案在執行。

表2 六都社會住宅興辦現況表(不包含中央在六都的興辦計畫)

六都

已招租戶數

興建中與

已決標待開工戶數

未來預計

供給戶數

台北市

43 9,400

(25處自建,8處都更回饋, 1處舊建物整建, 7處聯開與捷運共構,1處區段徵收回饋,1中繼宅轉型)

256,942

16,342

新北市

36 4,830

(9處自建,4BOT,1處公辦都更回饋,1處價購安置宅,21處容獎回)

192,524

7,354

桃園市

14 4,374

(12處自建,2處都更回饋)

81,851

6,225

台中市

14 3,668

(10處自建,3處都計回饋

1處土地標售回饋)

166,563

10,231

台南市

2 178

(2處公辦都更回饋)

81,903

2,081

高雄市

4 367

(1處自建,3處舊建物整建)

62,478

2,845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5)。

        社會住宅政策在地方持續推動下,除住宅供給量增加,也藉由營運實務經驗,不斷修正各種機制規則,以及回應社會需求,例如高齡少子化、弱勢照顧、青年發展等議題,增加新婚家庭與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入住社會住宅、協助長者換居社會住宅、延長長者社會住宅租期(新北市)、保留護理師入住社會住宅名額(桃園市),以及提供NPO承租社會住宅(台北市)、青年共居(新北市、台中市)與住店合一的創業房型(台中市)等。

        整體而言,社會住宅仍是供不應求,保障弱勢入住比例依舊維持40%,平均招租中籤率偏低,顯見民眾對於政府提供社會住宅的高期待;儘管賴清德總統的「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提出25萬戶的新階段目標,但其上任一年後,行政院尚未核定興辦計畫,且尚有許多缺乏討論、消極擱置的問題待解。

參、社會住宅當前推動面臨的課題挑戰

        當前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的發展目標,乃是在蔡英文政府「12萬戶」的基礎上,由賴清德總統承諾將於8年內(2025-2032)新增「13萬戶」社會住宅,合計共為25萬戶目標。

以下將分別從「數量與需求面」與「品質與管理面」,分別盤點當前社會住宅推動的課題挑戰,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數量與需求面
(一)土地、量能、資金皆有不足

        如上一節所述,截至2025年4月,就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已完工入住社會住宅為34,080戶,其餘仍在興建中、待開工與規劃設計中,約至2031年方可完成102,360戶[4]

        相對地,對應民眾的需求,很清楚的看到是社會住宅中籤率偏低[5] ,如台北市平均約7%、新北市約12%、桃園市跟台中市約19%,一屋難求現象明顯。簡單的說,就是目前的興辦量能跟不上民眾的需求。

        累積一定社會住宅存量,是建構居住安全網不可或缺要件,然就過去幾年實際推動經驗,須坦承面對以下課題:

  1. 政府興辦量能與資源有限

        在社會住宅興辦上,台灣目前多採政府直接興建,就客觀時程而言,每個個案從土地取得、規劃設計、招標施工至興建完成,再加上招募徵選住戶入住等作業,就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經驗,自決標後順利的話也需要5年方能竣工(內政部,2025)。

        且採政府直接興建,必須考量興辦量能(capacity)與資源的問題。就量能面,縱使中央成立國家住都中心,六都住宅部門也投入興建,甚且台北、新北、桃園亦成立公法人負責營運,但就人力規模與組織經驗論,對應25萬戶社會住宅涉及的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工程興建、營運管理等龐大業務,仍有待成長發展。

        再來是資源面,土地、財源是最關鍵課題。諸如區位合適且具一定規模之公(市)有土地,將伴隨社會住宅興辦逐步盤點殆盡,後續欲增加興辦,土地取得將會越來越困難。截至2025年1月,經行政院協調各部會主動盤點國公有營土地、老舊廳舍、退場校地及整體開發區配回國公有營土地等來源,盤點規劃或協商中260處社會住宅用地,約可興辦近9.4 萬戶,離13萬戶尚有3.6萬戶土地缺口(內政部,2025)。

        還有是財務,因社會住宅不可能100%自償,必須仰賴政府持續補貼,在存量逐漸增加後,財務缺口將成為龐大、持續壓力,亟需有因應策略。

        且由於土地存量不足,依據2023年12 月14 日行政院會通過之「推動社會住宅成果與提升社會住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未來整體開發區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社會住宅使用並專案讓售予中央政府興辦社會住宅。

        但龐大的價購成本,增加了更龐大的財政負擔。以賴政府規劃8年(2025-2032)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經費觀之,其中「價購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用地」即佔801.34億(39.2%),為單一支出最大項目(內政部,2025)。行政院也因此要求內政部檢討其龐大的購地支出,成為行政院尚未核定興辦計畫的原因之一。

  1. 難以從都市開發取得社會住宅

        除鼓勵民間興辦外,自上世紀九零年代起,許多國家(城市)也積極從都市開發取得社會住宅。就此部分,政府並未積極著力。首先,對應大量經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的都市整體開發地區,地方政府明明取得土地與財務收入,卻未將社會住宅納入「應」取得之公共設施(社福)用地,並將興建成本納入整體財務,然後又到處找地籌錢蓋社會住宅,實屬不智。

        再者,於已開發都市區內,諸如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容積移轉等各項機制,給予了開發者鉅額利益,亦未將社會住宅納入「應」 回饋項目,卻又埋怨用地難覓、量能有限,也令人費解。

針對以上困境,並鑑於政府興辦之量能有限,以及民眾對社會住宅的殷切需求,應建立多元興辦模式,除政府持續直接興建外,積極引進民間機構的資源與活力,並結合土地開發與都市計畫工具,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

1. 納入改建、整建興辦方式

(1)    因應少子化趨勢,開展國中小及退場私校之空間活化,朝向社會住宅結合其他機能(如長照、青年創業)的複合性多目標使用。

(2)    積極盤點閒置/低度使用公有房舍,特別是原機能為住宅且屋況尚可(含公有文資聚落),透過整修轉為社會住宅使用。

2. 規範都市開發應提供社會住宅

    針對現行都市開發鉅額利益未能供給社會住宅之弊端,應改革既有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機制,調整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作法,規範都市開發應提供一定社會住宅,作為政府直接興辦外之重要補充。

(1)    改革區徵與重劃機制

(2)    建議修正以下法規,以透過整體開發取得社會住宅之土地、資金,並導入合建分屋機制,補充政府興辦量能:

       a.  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增列社會住宅用地為無償取得公共設施項目

       b.  修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將區徵、重劃範圍內社會住宅興建經費納入該基金用途

       c.  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於區徵配餘地及重劃抵費地之處份納入「合建分屋」方式,政府分回之房屋得作為社會住宅。

(3)    調整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作法

         a.   建議全面檢討依《都市計劃法》第27-1辦理各類都市計劃變更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將「提供或捐贈」社會住宅列為優先項目。

         b.   另依據《都市計劃法》第27條將社會住宅列為「重大設施」,並結合捷運建設補助各都進行「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專案通盤檢討,就條件合適地區給予「增額容積」,但對價要求開發後須有一定面積樓地板、於一定年限內作為租賃住宅,自行或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以低於市價出租予符合社會住宅資格民眾。

        如彭揚凱(2025)提及芝加哥的eTOD政策,透過要求交通站點一定距離特定規模以上的住宅開發案,以獲得容積獎勵,並享有其他如停車位豁免、加速審查等行政獎勵等方式,獲取一定比例的可負擔住宅。

(二)難以掌握社會住宅需求

       《住宅法》第18條敘明:「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惟至本條文立法迄今,政府始終未能真正掌握社會住宅需求資訊。

 1. 政府僅能掌握該批次社會住宅申請者需求

        目前社會住宅招租方式為個案完工後公開招租讓民眾申請,依抽籤與評點決定配租名單,再經審核資格符合(如不符者由下一順位遞補)方可入住。換言之,政府在蓋好後才能得知民眾需求資訊,且僅侷該批次社會住宅申請者。

        另外,對有需求民眾而言,則需隨時關注社會住宅招租訊息以免錯失機會,且每個社會住宅招租都要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一次,相對不便。

 2. 現有調查機制難以掌握社會住宅需求

        而內政部雖於2011年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採抽樣推估方式,且非定期辦理,以無法於當前適用,效度與精準性有限。內政部雖主張目前可透過〈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掌握社會住宅需求狀況,但其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與調查內容,均無法有效反應社會住宅需求,遑論作為社會住宅興辦之政策評估。

(1) 就調查對象上,該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申請者」與「社會住宅入住者」。因此難以掌握「無法申請租金補貼但亦有社會住宅需求之對象」。

(2) 就調查方式上,該調查採「受訪者自填問卷」方式,最新(112年)調查報中,租金補貼申請者有效問卷回收率僅22.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2024),有大量統計偏誤。

(3) 就調查內容上,該調查之「租金補貼申請者調查問項」中共26題,其中與直接興辦社會住宅有關之題目僅8題。無法作為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需求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政策參考依據。

        對應行政院提出2032年興辦25萬戶目標,在未能整體掌握需求資訊下,恐在興辦戶數、區位、房型配比等無法有效適配,不利政策推展。建議比照國外普遍採行的登記機制,明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以有效先掌握整體民眾需求,做為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重要依據。

1.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設置原則

        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應開放所有需要社會住宅民眾註冊並詳細填具如偏好區位、類型、房型等需求,經資格審核通過後即具備申請社會住宅資格。

        對政府而言,能藉此整體掌握社會住宅需求資訊,由民眾填具諸如戶數需求、家戶型態、社經弱勢狀況、區位偏好、房型比例等,做為社會住宅數量供給、區位選定與規劃設計參考依據,甚可反饋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住宅補貼政策之調配。

        對民眾來說,只要登記一次即可,後續無論是中央或地方興辦的社會住宅招租都可直接參與,不用如現行每個基地招租就要重複申請並檢具相關資料,簡政便民。

2. 需修正相關法規,以整合勾稽資訊

        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對於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之助益,乃是藉由登記名單,盤點社會住宅需求家戶身分、區位等資料,以助後續社會住宅規劃。但若所有資料均需由民眾定期更新,將增加民眾負擔,恐加劇數位落差。

        因此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在實務上較可操作的方式,為住宅部門、財政部門、戶政部門乃至於社福部門研議資料勾稽可行性,配合民眾提供授權資料查核同意書,以橫向勾稽確認申請資料正確性,降低審查作業時間與民眾成本。

        但目前《住宅法》未明確授權建立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受限於資安規範,無權整合相關資料進行檢核,更無法整合各縣市需要社會住宅民眾之登記資訊,並讓政府能有效審查是否符合資格。

        因此,建議於《住宅法》第18條中正式授權建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並作為社會住宅數量、選址、房型配比、空間設計等重要參考依據。

二、品質與管理面

(一)營運將出現「一市兩制」爭議

        前一階段社會住宅以地方(台北、新北、桃園、台中)興辦為主,伴隨陸續完工入住,也各自發展出招租、管理、營運組織等機制。

        另中央「國家住都中心」於2018年底接手林口社會住宅的營運管理,亦訂定其招租及營運管理規則,可預期將沿用於未來興辦完成之社會住宅。隨著中央社宅正式招租,也開始出現「一市兩制」現象:即同一縣市的社會住宅,因分屬中央與地方運營,在入住對象、租金設算、招租機制、乃至管理規則卻有不同。

1. 民眾端:將造成民怨與爭議

        對民眾而言,不管是中央或地方蓋的社會住宅,都是政府蓋的社會住宅,但由於兩者在租金定價、管理規則、申請規範等機制,均未進行整合,可預見於後續申請及承租居住將產生比較爭議。尤其是租金標準不同,直接影響民眾權益,若未有效因應,絕對會引發民怨責難。

2. 管理端:單位疊床架屋,增加行政成本

        由於中央與地方(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已成立專責住宅單位,如未來營運管理採各自為政,即同一城市有兩組管理團隊,就組織職能角度來說無疑是重複浪費,也無法形成較大經濟規模與議價優勢,降低如物管、更新修繕、設備更新等採購成本。

        於實務運作,社會住宅營運舉凡硬體修繕、福利服務、鄰里溝通、社區營造、乃至住戶民意反映等課題,絕大多數皆涉及地方政府執掌事務。試想,未來國家住都中心於社會住宅運營,上述事務皆繞不開與地方政府洽商或請求協助,除可想見行政成本外,甚且隱含諸多衝突與矛盾產生可能。

        就國際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經驗,中央角色為制定政策、法令與促進興辦,而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則由地方負責。因此,下階段社會住宅營運管理,建議短期須優先整合「一地兩制」差異,中長期則應回歸地方負責為主、中央為輔。

1. 優先整合中央與地方社會住宅運營機制一致

        因應中央興辦社會住宅即將陸續完工,內政部應就「租金設算、招租機制、管理規則」等重要課題,儘快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整合,達成各項機制規定的一致性標準。

2. 六都社會住宅由地方營運,其餘由國家住都中心負責

        鑑於直轄市行政量能相對充沛,並已累積運營管理經驗與成立專責組織,中央於六都轄區之社會住宅興建完成後,應朝委由地方統一營運管理為宜;而其他縣市的社會住宅,則仍由國家住都中心負責。

(二)社會住宅缺乏居住福利面向的關注與介入

        一直以來,面對弱勢居住問題,習慣直接提供資源解決需求,然如何改變問題背後的困境,又如何穩定安居,似乎力有未逮。即便承租社會住宅可減輕租金負擔、取得穩定租期,但就弱勢者而言,是否已能承擔風險與解決問題,遭遇急難後又是否會落入失去居住的風險,而需要再次尋求資源協助。這些並不是特別狀況,是持續在社會上發生的問題,只是甚少被關注。

        社會住宅能否作為照顧弱勢者基本居住權益的「住宅安全網」,可以接住每一個有居住需求的人,甚至是避免流落街頭的重要住宅安全防線;以現況來看,似乎言之過早,並非台灣社會住宅做不到,而是沒有從這面向思考過。

1. 未重視社會住宅社區的特殊性

        社會住宅只租不售,提供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家戶承租,並強調「混居」。然因社會住宅照顧多元群體的居住需求,其社區組成的特殊性、居住社群的異質性,以及個別居住脆弱程度與承擔生活風險能力不同,這些細節都需要逐一理解跟掌握,才會有因應需求的政策機制與服務介入。

2. 缺乏「居住福利」的政策視角

        「居住福利」橫跨於「住宅居住」與「社會福利」之間,是社會住宅需要發展的軟性政策。但長期以來,社會住宅推動著重在硬體建設,也缺乏上述課題的問題意識,導致「居住福利」始終未被正式討論,甚至形成政策去研議推進。

        當前台灣社會住宅正處於積極興建階段,可預見未來五年會有大量社會住宅陸續落成,故在此前需要認真準備「居住福利」在社會住宅的實踐,雖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將社會住宅連結社福的實驗方案,卻也因資源缺乏許多經營機構難以持續運行(廖映嵐,2024)。

        「居住福利」屬於新興課題且有高度跨域整合需求,也沒有快速現成的操作模式(連真、周家緯,2018),需要從政策端訂定計畫目標與規劃資源,投入發展服務,從各種的嘗試操作開始累積。

1. 從社區管理面強化社區照顧機制

        提供專業知能之在職訓練,與建立後端支援機制,協助社區第一線物業管理人員,學習與住戶溝通互動、辨識問題,以及應對突發狀況與需求。

2. 從維持穩定居住到提供支持培力

        透過支持性服務協助居住脆弱群體,能在社會住宅維持穩定居住,並進一步提升其自立能力,以因應各種生活風險,以及銜接下一階段居住的準備。

3. 深化社會福利與社會住宅的合作連結

        社會福利需要有意識的參與,一起合作、整合資源,並鼓勵NPO進入社會住宅,透過社區工作方法,善用社區資源,嘗試多元服務,提升社區照顧功能,促進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

肆、小結

        回顧台灣社會住宅政策從2010年民間倡議萌芽、至今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發展,雖歷經制度建置、資源投入與多元嘗試,已逐步建立起可支撐一定規模的社會住宅體系。然而,整體而言,當前台灣社會住宅仍處於「量能不足、制度未竟、品質待提升」的過渡階段。面對賴政府提出之25萬戶興辦目標,政策推進已不僅是興建規模的挑戰,更是治理結構、社會效益與制度韌性的綜合考驗。

        在數量與需求層面,政策雖具擴張企圖,但土地與財源取得困難、中央計畫尚未核定、行政量能有限等問題,皆制約了後續推展。加之,目前欠缺完整掌握社會住宅需求的資訊體系,導致區位、戶型與供給設計難以與實際需求相互對應。建議應建立「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與改革都市開發制度,納入社會住宅為應回饋項目,以多元模式充實興辦管道。

        在品質與管理層面,中央與地方並存的營運體系逐漸浮現「一市兩制」的制度落差,不僅影響民眾權益,也增加行政負擔。建議中央與地方盡速整合社會住宅招租、租金與管理機制,並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的職責分工,以提升運作效能。更重要的是,應從社區管理與服務介入角度出發,重新定位社會住宅作為「居住福利」體系中的一環,發展可承接居住脆弱群體的支持網絡,逐步實現「社會安全網」的住宅功能。

        展望未來,台灣若要建立穩固且具韌性的社會住宅體系,勢必需跨越硬體建設的思維限制,走向制度整合與社會治理的深化。社會住宅不應僅被視為供給數量的計畫,而是承擔居住權保障與社會整合的核心政策。唯有如此,方能讓社會住宅真正成為支撐全民安居的公共基礎建設,也回應當初民間倡議「居住是人權」的核心訴求。

參考文獻

  1. 內政部(2025),「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114-121年)」(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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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時尚未興辦目前《住宅法》定義下之社會住宅,因此該比例以「出租國宅」計算。

[2] 以2024Q3住宅存量季報表9,436,751宅計算,1%約為94,368戶。

[3] 2021年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成立;2022年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2025年4月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改制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4] 此為立法委員於2024年6月24日向內政部索取之興辦進度說明。

[5] 各都社會住宅中籤率為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依據各地方政府公共資訊之統計,統計時間為20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