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1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行政院於114年5月6日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於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6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為加速推動減碳目標,踐行民眾參與與資訊公開程序,訂於114年7月10日辦理第三期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公聽會,以廣徵各方意見。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47638482號,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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