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社會住宅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茲考量社會住宅承租戶所得水準及市場租金試算租金負擔比率,並兼顧社會住宅財務可行性、承租戶可負擔性及實務可執行性,爰擬具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及排除適用項目。(草案第二點)
三、本原則之興辦機關(構)定義。(草案第三點)
四、本原則之租金分級及家庭成員人數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四點)
五、興辦機關(構)查估租金之方式、社會住宅租金收費及調整之上限。(草案第五點)
六、興辦機關(構)訂定月租金之審查程序。(草案第六點)
七、已出租之社會住宅依本原則計算租金之過渡處理方式。(草案第七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40807259號,114年8月2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60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