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
2025.09.16

預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刪除一般房地標租租期屆滿前重新辦理標租,承租人得優先承租之規定,增訂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二、放寬房地包租之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有意續租時,得換約續租次數以三次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三) 

三、刪除國有非公用土地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不予出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財產管字第11440005630號,114年9月1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04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