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
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
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
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
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 三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5148號,114年9月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91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