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
2025.10.08

修正「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5條、第6條條文正「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第 五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一)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說明。 

(二)鄰近農業灌溉排水設施說明。 

(三)申請範圍土地之周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四)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影響。 

三、土地使用計畫: 

(一)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二)土地使用地編定圖、表。 

(三)經建築師簽證,依據建築線指示(定)圖、容積率、建蔽率規定規劃之建築物與廠區配置,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間隔規劃。 

(四)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 

(五)景觀計畫或環境綠美化規劃。 

(六)廢(污)水排放計畫:應具體規劃廢(污)水排放機制。 

四、營運管理計畫: 

(一)計畫期程。 

(二)預期效益。 

(三)回饋金繳納機制;如採分期繳納者,檢附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第 六 條 前條第三款土地使用計畫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劃,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一)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申請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依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必要時得使用毗連土地至多三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視同廠地面積納入申請範圍,其使用地編定方式如下: 

(一)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申請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依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三、申請範圍土地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者,與相鄰農業用地限以隔離綠帶規劃,其使用地編定別、寬度及面積依前二款之規定。 

四、生產事業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低污染認定基準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或增加、變更為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限。 

五、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產字第11451026220號,114年9月1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041&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