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為獎勵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檢舉,以強化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明確規定獎勵檢舉人對象之範圍,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第二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 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42656444A號,1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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