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與內政部會銜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爰酌修第二條、第四條文字,以符上開規定及實務。
第二條 交通部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交通建設及第七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為有效推動土地開發業務,以配合本法促進交通設施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興建、營運,交通部得依相關規定設立基金。
【資料來源:交通部,交產字第11450138081號,11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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