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
2025.12.03

核釋「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要塞軍備區域」之適用範圍,自即日生效

一、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要塞軍備區域」之適用範圍,應包含國防部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及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會同本部公告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又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爰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包含「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 

二、另按「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一、軍用飛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係指禁止一切建築物之建造、各種堆積物之堆置或架空線路之架設;限建,係指限制原有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限制建築物堆積物或架空線路之高度或面積。」分別為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是國防部依據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及限建範圍。惟軍用飛機場之限建範圍,係為國際飛航標準及飛航安全需要,依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一萬五千公尺劃設為限建範圍,與國家安全之目的有別。 

三、基上,地政機關審查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案件有無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時,應先利用本部國土管理署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後,再洽詢國防部設管單位。倘經該設管單位確認,該標的位於軍用飛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內,惟「未涉及軍用飛機場設施所在地及禁建範圍」,應得排除於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外國人不得取得不動產權利之適用。 

四、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內政部令,台內地字第1140266435號,114年11月1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140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