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管理
2026.01.09

核釋公有房地供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一、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供該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二、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供該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提供未滿2歲之兒童托育服務。 

三、廢止本部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108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有關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部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400632730號,114年12月30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61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