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115年1月13日】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