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2026.02.03

內政部函:關於苗栗縣政府訂定「苗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1案,除第3條牴觸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5項後段及第6項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外,餘業已備查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及貴府114年3月7日府行法字第1140049112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第5項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依同條第6項但書規定,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0.4倍之基準容積,先予敘明。 

三、查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核予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基準容積,惟該規定未分項檢討容積獎勵項目,直接依本條例第65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上限核予獎勵容積,已逾本條例第65條第5項後段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項目之範圍規定;且已逾本條例第65條第6項但書有關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之額度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情形,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函告無效。 

四、另針對旨揭辦法,相關意見如下,請貴府納入下次修法檢討參考: 

(一)第1條引用本條例第65條第2項規定,因非旨揭辦法之訂定依據,建議刪除,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4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協助整修順平騎樓、無遮簷人行步道或可供通行空間之容積獎勵額度以15%為限,經查該額度上限已達本條例第65條第6項但書所定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建築容積獎勵,0.2倍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上限之75%,建議再評估該獎勵額度之合理性。 

(三)第4條第3項規定保證金計算方式及第5條第1項規定容積獎勵額度計算公式,所列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平均單價及管銷費用平均單價等項目,未有明確計算基準或須經估價評定,均須經審議始能確定獎勵額度,未能達到獎勵明確化之目的,建議檢討修正條文,以降低都市更新事業審議過程之不確定性。 

(四)第6條第2項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據以認定違章建築所占用土地、占用面積及占用期間等事實」1節,考量僅憑單一文件,未必足以證明舊違章建築及占有他人土地之全部事實,為避免執行疑義,建議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修正,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40817216號,115年1月1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91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