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
2026.02.03

預告「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第1項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4條第1項。 

三、「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及「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3樓 

(三)聯絡人:江視察 

(四)電話:04-22502326 

(五)傳真:04-22502375 

(六)電子郵件:moi3614@moi.gov.tw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6508號,115年1月1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93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