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地址:100024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三)聯絡人:許技士。
(四)電話:02-2351-5441分機234。
(五)傳真:02-2391-4220。
(六)電子郵件:00a757@forest.gov.tw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42420551號,115年3月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93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