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預算法第21條。
三、「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4條、第1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張容華科員
(四)電話:02-23565567
(五)傳真:02-23976737
(六)電子郵件:moi1707@moi.gov.tw
五、本草案此次修正基金之來源及用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50261239號,115年2月26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81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