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8771-2945
(五)傳真:02-2777-2358
(六)電子郵件:lyh960@nlma.gov.tw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50801221號,115年2月26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83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