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2026.03.23

楊培珊/從居住到生活增能:臺灣超高齡社會中高齡住宅的發展願景

摘要

    臺灣已於 2025 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家戶規模持續縮小,住宅亦快速老化。本文主張,住宅不應僅被視為私人資產、福利補充或建築技術問題,而應被理解為支撐日常功能與生活能力的公共基礎設施。本文結合「高齡友善城市與社區」框架、以及能力取向,探討住宅在超高齡社會中如何成為支持或削弱獨立生活的制度力量,並思考在數位時代,居住體系如何維持高齡者的尊嚴與社會連結

    在政策面向上,本文參照世界衛生組織輔助科技與 GATE「5P」架構(People、Policy、Products、Provision、Personnel),提出住宅—社區—城市三層次的轉型方向,包括短期強化既有住宅安全盤點與到府跨專業評估機制,中期推動社區整體可近性改善與跨代混居住宅選項,長期則將住宅納入社會與經濟基礎建設治理,並同步促進數位賦能與隱私保障。本文藉由將住宅重新定位為生活增能的制度安排,提供臺灣推動在地老化與提升社會韌性的治理視角。

壹、超高齡社會中的居住、尊嚴與能力

    臺灣已於 2025 年底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65 歲以上人口比例突破總人口的 20%(內政部,2026)。其中,首都所在的臺北市為全國老化程度最高之縣市,高齡人口比例已達 24.26%,快速逼近日本近年所稱的 hyper-aged society。此一名詞在中文語境中尚未出現穩定對應的翻譯,某種程度上亦反映出臺灣社會老化速度之快,已超出既有政策想像與社會認知的調適能力,對個人、家庭、社區與國家治理體系皆構成深刻挑戰。

    伴隨高齡化而來的,並非僅是人口年齡結構的轉變。根據內政部(2025)戶籍統計資料,臺灣總人口已持續減少,家戶平均人口數降至 2.36 人。這一轉折不僅是一項人口統計上的里程碑,更揭示了社會制度、空間配置與生活支持體系長期發展的結構性變遷。隨著平均壽命延長,80 歲以上、甚至百歲以上的高齡者日益可見;然而,家庭規模卻持續縮小,使得原本由家庭內部承擔的照顧責任,逐漸外溢至公共體系與社區層次。「如何迎接百歲人生」不再只是個人健康管理或醫療長照政策的議題,而是一個涉及人權保障、城鄉空間設計與不動產體系發展的整體性社會課題,其中「居住」正是關鍵卻長期被低估的核心面向。

    在高齡化與少子化並行的社會條件下,高齡者如何在住宅中生活,並非僅取決於住宅硬體條件是否完善,而是一個以人為本、以高齡者為主體,並隨其生命歷程變化而持續展開的生活實踐過程。高齡者在住宅環境中處理日常生活活動、調適身體功能變化,並不斷協商其自主性(agency),以其能力(capacities)回應所處的制度與空間限制。住宅因此不只是遮風避雨的物理空間,而是承載日常生活、身體活動、社會互動與自我生命統整的核心場域。無論對健康、亞健康、失能失智,乃至生命末期的高齡者而言,居住環境的適切與否,皆深刻影響其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

    此一對居住的理解,亦與國際人權法制的發展方向相互呼應。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 11 條明定,住居權屬於人人享有的基本人權,其內涵並經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於 1991 年《一般性意見第 4 號》中加以具體化。該文件指出,「適足住房權」並非僅指物理上擁有一處居所,而是涵括居住安全、可負擔性、可近性、適居性,以及在文化與社會脈絡中維持尊嚴生活的權利。此一人權框架清楚揭示,居住不應被簡化為市場中資本交易的結果,而應被理解為與人的尊嚴、生活能力與社會位置緊密相連的基本權利。

    在此脈絡下,臺灣自 2009 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 2013 年首次提出國家人權報告後,住居權開始成為可受審查與評估的國內人權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2026)。聯合國在 2013 年針對兩公約締約國人權履行情形的審查中亦再次強調,居住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權,其核心精神在於確保每一個人皆能在和平、安全且具尊嚴的條件下居住於某處。此一權利取向不僅深化了住宅議題的人權意涵,也為從能力取向檢視高齡社會中的住宅功能,提供了重要的規範基礎。

    然而,長期以來,臺灣的高齡政策與住宅政策多被切割為彼此分離的政策領域,分屬不同專業體系與行政部門,缺乏整合性的視角與治理工具。2011年制定公布「住宅法」,2023年最新一次修訂,其第二條明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此規範雖具統整的意涵,但如何統整各分立的業務單位,則並不明確。面對超高齡社會的結構性衝擊,此種政策斷裂日益顯現其限制。對許多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而言,原本熟悉的「家」,隨著身體功能的改變,逐漸轉化為充滿風險與限制的空間:樓梯成為難以跨越的障礙,狹窄的門與走道限制行動,自家浴室反而成為最危險的場域。在這樣的情境下,住宅不僅未能支持生活能力,反而可能削弱個人的自主性,甚至加速其被排除於獨立生活與社會參與之外。

    基於上述問題意識,本文以「高齡友善城市與社區」(age-friendly cities and communities)作為整體分析框架,透過結合國際人權觀點、能力取向與臺灣在地社區的實證資料,試圖回答兩個問題:第一、在超高齡社會中,住宅如何成為支持(或削弱)自主生活的制度力量?第二、如何使居住成為數位時代與跨代共居下,人們得以維持尊嚴、直至生命終結的重要載體?換言之,本文主張住宅應被轉化為「生活增能」的公共基礎設施,才可能真正支撐在地老化與尊嚴終老。

貳、不動產老化與住宅結構的制度性風險

    臺灣快速進入超高齡社會的同時,也正面臨一個長期被低估的結構性問題:住宅老化團塊性增加。根據內政部(2025)統計,全台平均屋齡達34.1年,澎湖、雲林及嘉義縣平均屋齡均破40年,臺北市屋齡第四高,亦達39.1年,老舊住宅已成為多數高齡者實際居住的主要型態。然而,這些住宅早年並非在「高齡居住」或「功能退化」的前提下所設計,其空間配置、垂直動線、公共設施甚至出入交通動線,往往隱含著對使用者身體能力的預設假設:年輕、行動自如、可自我照顧。

    在人口結構急遽轉變的情況下,住宅老化不再只是建築耐用年限的問題,而是逐漸轉化為一種制度性風險。對許多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而言,「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或「原居安老」在政策論述中被視為理想目標,但在現實生活中,原有住宅卻可能成為限制其行動、壓縮其生活半徑,甚至危及其安全的關鍵因素。當住宅缺乏電梯、室內空間狹小、衛浴與出入口未考量身體功能變化時,居住本身便不再是支持生活的基礎,而成為必須每日應付的風險來源。

    都會區的不動產發展,更加劇了這樣的結構性矛盾。一方面,都市更新與重建被視為解決老屋問題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實際的更新進程卻往往以市場價值與投資報酬為優先考量,使得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與經濟弱勢者,無法有效協商而無法進入都更的門檻,或難以在更新後的住宅環境中「被保留下來」。在此脈絡下,住宅不僅是居住空間,更是一種排除與選擇的機制:誰能負擔更新後的成本,誰就有資格繼續居住於城市的核心地帶;反之,無力協商及無力承擔者則被迫遷移,承擔與原有社會網絡斷離的後果。或有拒遷住戶與更新機制之間的衝突,影響進程及整體性。故截至目前為止,各大都市老宅改建及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興建的速度,遠遠落後人口老化的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不動產結構所帶來的影響,呈現嚴重的社會不公平(inequality)。不同區域、不同社經條件與不同家庭結構的高齡者面對的居住風險也明顯不同。都市內老舊行政區中,無電梯集合式住宅比例偏高,使得居住在其中的高齡者在日常出入、就醫與社會參與上承擔更高的成本。城鄉差異亦進一步放大此一問題:都市中存在高密度老屋與昂貴房價,鄉村地區則可能面臨交通不便、公共設施不足與資源可近性低落的限制。

    在這樣的結構條件下,住宅不再只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而是深深鑲嵌於人口趨勢、不動產市場與政策制度之中。當高齡化與住宅老化同步發生,卻缺乏跨領域的整合視角時,居住問題往往被簡化為「個案困境」或「家庭責任」,而忽略其背後的制度性根源。這也正是為何,單純以租金補助、修繕或短期照顧服務回應高齡居住需求,往往難以真正改善高齡者的居住處境。

    因此,理解高齡社會中的居住議題,必須同時關注人口結構的變化與住宅體系的歷史累積。唯有將住宅視為一項公共議題,而非僅是私人資產,才能揭示其如何在不知不覺中形塑了誰能被支持、誰又被排除於日常生活與社會參與之外。王南喻、劉峰旗、黃志仁、張煜明(2020)論文探問「誰需要社會住宅?」,分析104年全國住宅調查資料,結果顯示60歲以上高齡者接受社會住宅的意願明顯比年輕者較低,他們雖然有需要,但因無固定收入而負擔租金的能力較低、依戀原居地/地區、醫療需求、擔心租期屆滿又需搬遷等因素而猶疑卻步。

肆、住宅做為支持能力的載具:從能力取向理解住宅

    從高齡友善城市與社區的視角來看,住宅是否能支持功能,並非單純的個人生活問題,而是城市與社區是否能容納不同生命歷程與能力狀態的重要指標。若要更深入理解居住如何影響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僅以安全或便利作為評估標準仍嫌不足。WHO(2024)對輔助科技的定義指出,任何能夠提升、維持或改善身心障礙者功能能力的設備、產品或系統,都可被視為支持功能的工具。若依此概念延伸,住宅本身亦可被視為一種支持功能的「系統」或「載具」。

    然而,住宅是否發揮了支持功能,並非理所當然。對某些人而言,住宅確實能延伸其行動能力、促進自主生活;但對另一些人而言,住宅卻可能因設計不當而成為限制其行動與社會參與的障礙。這樣的差異,凸顯了居住環境在「功能提升」與「功能抑制」之間的雙重可能性。

    以楊培珊、吳慧菁(2016)所進行的「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為例,該調查以 65 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為對象,結果顯示,有 12.31% 的受訪者表示在家中上下樓存在困難,10.98% 表示在住家外鄰近處步行有困難。這些數據反映的並非個別健康狀況,而是居住環境與周邊空間未能回應使用者需求的結果。尤為關鍵的是,約七成受訪者居住於無電梯之集合式住宅,部分行政區比例更高。這意味著,對許多身心障礙者而言,居住空間的垂直移動本身即構成日常生活的主要障礙。此外,有 26.1% 的受訪者表示其收入不符實際生活需要,原因包括生活費用高、收入偏低,以及住宅費用負擔過重。居住條件與經濟壓力交互作用,進一步限制其生活選擇。

    時序推進,呂朝賢、楊文山、蕭錦炎 (2021)所進行的「110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以全市身心障礙者為母數,結果顯示已有將近一半(48.5%)的身心障礙者年齡達65歲以上,45-64歲亦占了30.4%以上;44.3%居住於無電梯之集合式住宅,且有11%對居住狀況不滿意;該年度受疫情影響,有高達26.2%都沒有外出,高於前次調查(105年)的 4.6%;有41.4%的6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至少有一項獨自行動有困難;僅34.4%有使用電腦,當中僅1.2%使用有輔具的電腦;受訪者的未來期待,以提高補助費用或優惠(23.2%)、強化資訊管道及關懷主動性(10.5%)、居住環境及無障礙空間改善(8.0%)居多。

    以上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資料數據,印證本文前述,居住環境、經濟條件與功能受限之間存在高度關聯,但相關政策卻往往分散於不同部門,缺乏整合性的回應。WHO Global Cooperation on Assistive Technology (GATE)提出了5P:People, Policy, Products, Provision, Personnel,就是要以人為本,來制定政策、開發產品及供應鏈、設計服務提供模式、及培力相關人才(WHO,2026)。因此,本文主張,超高齡社會的住宅議題應納入此5P概念,由上而下,從政府、產業、服務與研發端,合作共創,期能轉危機為契機,以全新的視野打開嶄新的藍海。住宅應被視為影響個人生活功能與社會功能的關鍵制度安排,而非中性的背景條件。住宅的空間配置、垂直動線、公共設施與周邊環境,皆深刻形塑了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的日常選擇與生活半徑。

    透過能力取向與高齡友善城市框架的結合,居住問題得以從個人適應或照顧安排,提升為不動產制度與城市治理必須回應的核心議題。從不動產制度的角度來看,能力取向與高齡友善城市的結合,有助於揭示既有住宅結構如何放大不平等。老舊住宅存量、所有權限制與改造成本,使許多高齡者即使意識到居住環境的不適切,也缺乏實際調整的能力。當住宅被視為高度私人化的資產,而非公共責任的一部分時,居住風險便容易被個人化,轉化為家庭自行承擔的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居住環境的障礙並非集中於單一設施,而是以高度日常化的形式存在。上下樓缺乏電梯、出入口門檻過高、門寬狹窄、室內動線不足、房間與衛浴空間狹小,皆是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反覆面對的現實困境。這些設計往往建立在「使用者功能穩定且健全」的假設之上,卻忽略了功能變化本身即是生命歷程的一部分。

    此外,居住空間往往未能提供照顧者所需的活動與休息空間,使照顧關係在高度壓縮的環境中進行,增加衝突與壓力。住宅外部環境同樣充滿挑戰,高低落差、巷弄雜亂、辨識度不足,使外出成為高風險行為,進一步限制了社會參與。這些硬體障礙並非偶發,而是結構性地存在於老舊住宅與既有社區之中,並在缺乏更新與調整的情況下被日常化、合理化。

伍、從居住障礙到社會排除的連鎖效應

    居住環境中的硬體障礙,表面上看似是技術或設計問題,實際上卻經常透過日常生活的累積,轉化為深層的社會排除機制。當住宅無法支持基本行動、照顧與隱私需求時,其影響不僅止於不方便,而是逐步侵蝕個人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與主體性。

    首先,隱私的流失是居住空間不足或設計不當所帶來的直接後果之一。在坪數有限、房間狹小且缺乏彈性配置的住宅中,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往往難以擁有獨立且可被尊重的私人空間。當個人的身體照顧、情緒狀態或生活節奏必須持續暴露於他人視線之中,隱私不再是一項理所當然的權利,而成為需要被「協商」甚至被犧牲的資源。長期而言,隱私的缺乏不僅影響心理感受,也削弱了個人對自我生活的掌控感。

    其次,與照顧者之間的互動關係,也深受居住環境條件影響。當住宅空間不足以支持照顧活動的分工與界線,照顧關係容易在高度壓縮的空間中發展為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照顧者因長期承受空間與時間壓力,可能出現情緒耗竭;而被照顧者則可能因高度依賴而逐漸失去自主性。此時,衝突與緊張往往被視為家庭問題,卻忽略了其背後的結構性居住條件。

    再者,娛樂、休閒與快樂的流失,是居住障礙所帶來但常被低估的後果。當外出本身即伴隨高度風險,住宅內部又缺乏足夠空間進行多樣活動,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的生活重心容易被壓縮至基本生存與照顧需求。這樣的生活狀態,並非個人選擇,而是居住環境與社會支持不足共同造成的結果。長期而言,生活樂趣的消失,將進一步削弱個人參與社會的動機與能力。

    此外,居住環境的不利條件亦可能強化社會歧視與自我排除。當住宅與社區空間未能回應多樣身體與能力需求時,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更容易被視為「不合適的使用者」,進而內化這樣的訊息,主動降低外出與參與公共生活的頻率。此種自我限制,往往被誤解為個人退縮或意願不足,卻忽略其實際上是對環境不友善的合理回應。

    在更宏觀的層次上,居住條件亦可能影響個人在法律與制度中的位置。例如,在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判定過程中,居住環境是否安全、是否具備照顧條件,往往成為評估個人能力的重要依據;在被害人保護、證言或司法程序中,住宅的可近性與支持性可能影響當事人是否能順利行使其權利;社會補助需要有戶籍與地址。這些制度性影響,顯示居住不僅是生活場域,更是形塑公民資格與權利實踐的重要基礎。

陸、「通用」在社區與城市的挑戰

    面對高齡社會中居住所引發的多重排除問題,單一技術性解方已難以奏效。本文主張,必須從住宅、社區與城市三個層次,進行結構性的轉向,重新思考「通用」作為核心原則的意涵。「住宅法」第41條第三、四、五款,已提及社區發展、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環保教育、電動車充電相關設備、社區組織團體等具體內涵,如何能讓「通用」由住宅擴大到社區與城市是一大挑戰。

    首先,通用設計的概念需被重新理解。通用設計並非僅針對特定族群提供補救性設施,而是一種從一開始即假設使用者多樣性與功能變化的設計思維。在超高齡社會中,功能退化不再是例外,而是多數人終將面對的生命歷程。因此,住宅與公共空間若仍以「標準使用者」為前提,勢必持續製造排除。通用設計的核心,不僅在於無障礙設施的數量,更需重視是否能支持不同身體狀態下的自主使用與尊嚴生活。

    其次,老舊住宅與社區的更新,必須超越市場導向的想像。若都市更新僅以不動產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將難以回應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的實際居住需求,甚至可能加速其被迫遷離原有社區。相對地,若將更新視為重建社會關係與公共支持的契機,住宅便能成為促進社區共融的重要平台,例如建立高齡換屋媒合平台,或青銀共居媒合平台。這也凸顯了普遍性社會住宅政策的重要性,使居住不再完全受制於市場邏輯。同時亦需積極加強社會教育,並輔以公共補助與示範區帶動整體改善,期使民眾能推己及人,不再拘泥將住宅視為個人及家庭的資產,方能眾志成「新城」。

    再者,建築與工程專業需納入更多社會視角。住宅設計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深刻影響人際互動、照顧關係與社會參與的社會實踐。將社會工作、公共衛生與人權觀點引入建築與工程教育,有助於培養對居住議題更具「以人為本」精神的專業人才,避免空間設計在無意間再製社會排除。

    更重要的一點,社會共融不僅仰賴硬體改善,更需要社會教育與治理機制。超高齡社會中,如何與不同年齡、不同能力、不同生活節奏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已成為一項公共課題,近來常引起爭議的「博愛座」就是一明顯的例子。透過社區自治、溝通平台與共享機制,城市居民逐步協商生活規範,減少誤解與排斥,進而得以形塑更具包容與共融性的日常互動。

柒、樂齡住宅與科技導入

    隨著臺灣人口轉型,近年所謂「樂齡宅」或「銀髮養生宅」如雨後春筍般陸續上市,媒體亦多方報導,推波助瀾 (橘世代,2026)。從早期的潤福新象、康寧生活會館、長庚養生村,到中和青年社宅中標榜「青銀共居」的的樂陶居,早期仁愛之家轉型委託非營利組織經營的台南和順居,再到近年建商、醫療、傳統產業、甚至個人家族積極投入的各類住宿型產品,一家一家陸續開始營運。其中若屬買斷型的產品,則可歸於一般房地產;若屬強調管理和生活安排的「只租不售」類型,則有較多政府或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投入與社會分配。

    若對照本文引用的高齡友善城市及能力觀點的典範架構,則不難看出幾點差異:(1)目前市場上的「只租不售」商品,若計算保證金、租金、膳食費、管理費等各項費用之總額,足以令絕大多數無固定收入的樂齡或高齡者望之興嘆。(2)許多樂齡宅都限制僅有「具生活自理能力」者入住,當能力下降時其「不受歡迎」指數恐逐漸上升,依契約必須搬離、或是自請看護,無法適應居住者生命歷程的變化。(3)推案宣傳大多運用自由經濟及資本市場詞彙,甚至操作「飢餓行銷」,指稱入住需排隊N年。導致民眾對自己老後的無奈與恐慌感與日俱增。(4)即使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政府仍無頒佈明確的住宅政策,在樂齡宅的治理與社會教育層面的角色亦相當消極,恐擴大超高齡社會中的不平等與社會隔離與社會排除。

    另外,資訊與數位科技的引入,亦是高齡友善住宅與城市發展中不可忽視的面向。無論是智慧住宅設備、遠距照顧或城市級資訊系統,科技皆有潛力支持自主生活與安全。然而,科技並非中立工具,其設計與使用方式將決定其是促進賦權,還是加深監控與依賴。因此,資訊交流科技應被視為輔助人際關係與社區支持的工具,而非取代關係本身的解方。

    眾所周知,高齡者本來就是資訊與數位科技的弱勢群體,英國建築、不動產管理及土地政策方面的學者,Holmes, Karampour, Richardson, & Burgess(2025)研究提醒,數位不平等與居住不平等互相作用,更加乘了弱勢群體取得適宜住居的困難度及數位排除,包括難以透過線上系統來取得、或速度不夠快來爭取到有限的可負擔住居的相關公告資訊;在狹窄又網路不穩的住所內與多位家人共用網路;住所不穩定而無法簽訂各種數位服務的契約;難以負擔數位服務的費用;無法跟上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的腳步;被迫在公共的WiFi上揭露私密訊息等等,不勝其數。

捌、總結與政策建議

總結三點:

  1. 臺灣在地老化的風險,在於「老人困老屋」:老舊失修、無電梯、狹小動線與浴廁風險,會把日常生活一步步變成困境。
  2. 住宅不僅是私人資產議題,也是基本人權與公共責任,政府責無旁貸:若住宅無法支持行動、自主與隱私,高齡者與障礙者就會被推向社會排除。
  3. 把住宅從「老後風險來源」轉為「生活增能的社會基礎設施」:以通用設計、社區支持、可負擔與跨代混居的住宅選項,加上數位賦能與隱私保障,讓人們能在熟悉社區有尊嚴地生活到老後。

最後,本文僅提出以下的具體政策建議:

總體目標:把住宅從「老後風險來源」轉變為「支持生活能力與尊嚴的社會基礎設施」

一、短期目標:提升現有住宅的安全性

策略:

  (一)盤點高風險住宅,優先鎖定無電梯公寓+照顧失能者的家戶;

  (二)建立到府住宅評估,由建築/工務、職能治療、社工組織跨專業團隊執行;

  (三)整合中央與地方不同單位,提供一站式住宅整修補助。

二、中期目標:重建老舊社區生活支持功能

策略:

  (一)推動社區整體通用化設計,優先進行巷道拓寬整平;

  (二)增加公共空間的可及性及利用率;

  (三)以「混居/跨代」為原則,提升社會住宅對高齡者的可近性,而非高齡集中化。

三、長期目標:住宅成為社會與經濟基礎建設

策略:

 (一)政策積極主導住宅政策,提升國民生活品質與自主;

 (二)推動社區發展與社區照顧,讓社區支持與就業/創業同時發生;

 (三)同步支持弱勢民眾的住宅權及數位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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