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5條。
三、「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吳科員
(四)電話:02-23565562
(五)傳真:02-23566315
(六)電子郵件:moi2489@moi.gov.tw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50261830號,115年4月9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1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