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法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rdswc.gov.tw/)。
四、本次修正係為使現行供農村社區公眾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符合法規之規定,係授予民眾利益,合法化使用農村再生設施,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6號。
(三)聯絡人:劉科長
(四)電話:(049)2347102
(五)傳真:(049)2394303
(六)電子郵件:lcliu7@mail.ardswc.gov.tw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52655885A號,115年3月26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46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