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修正「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
【資料來源:運動部,運設(一)字第1150600429A號,115年4月1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83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