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茲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加強農村婦女參與土地事務決策,提升參與決策之女性達一定比例,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總說明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茲為提升參與土地事務決策之女性比例並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派聘委員作業更具彈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派聘之委員對象,由鄉(鎮、市、區)公所相關業務課長修正為相關業務代表。(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鄉(鎮、市、區)長因故不能出席協進會擔任主席之規定,修正由其指派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為主席。(修正條文第四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50263054號,115年6月3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606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