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
2026.06.22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辦理公地放領業務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50201015A號,115年6月10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620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