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利法第78-2條、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卑南溪水系主流卑南溪河川區域局部變更(河川圖籍第26、27、32、
33、34、38、39、116、118號)及卑南溪水系支流石山溪河川區域局部變
更(河川圖籍第1、2號)」計11幅,原公告同號河川圖籍作廢。
二、本公告圖籍存置臺東縣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分署備閱。
三、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
制使用;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土地解除河川區域管
制。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560010590號,115年7月1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706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