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管理
2026.08.11

預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 

三、「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陳副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924 

(五)傳真:(02)8771-2876 

(六)電子郵件:an3390@nlma.gov.tw  

五、本案修正內容僅係配合相關法規規定,調整住宅性能評估案件查核確認期限,由領得使用執照後3個月修正為2年,未增加人民義務或負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影響,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4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50807442號,115年6月23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645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