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三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產管字第11540003941號,1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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